司机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后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8 11:02:51 470 人看过

基本案情:

在一个有雾的早晨,司机李某驾驶汽车进城拉货,和他同座在驾驶室的好友王某对李某说今天早晨雾真大,开慢一点,免得出事,李某随口说没事儿,你放心好啦,但接着又对王某说:你也注意看着点。于是,李某继续按照原来的速度开车,结果在一弯道处将一行人撞死。李某为了逃避责任,丢下被撞死行人的尸体,驾车逃跑,不久,他发现后面有车追来,以为是交警追来了,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李某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其理由是:李某因过失将行人撞死后为了逃避责任,驾车逃跑,为了甩掉后面追来的车,李某就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当时,李某应当预见到了雾天超速行驶有可能发生事故,但李某轻信凭借自己熟炼的技术和王某的帮助看望,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结果未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从主观上看,李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其行为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其理由是: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是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二是行为人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四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当第一次事故发生时,对李某将行人撞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无可争议的。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对骑车人的死亡构成何种犯罪。笔者认为,对李某造成骑车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是要分清李某撞死骑车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犯罪心理,还是过失的犯罪心,如果是出于过失的犯罪心理,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是出于故意的犯罪心理,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李某撞死骑车人的主观心理上看,当第一次事故发生时,李某将行人撞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当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实践已经证明,凭李某现有的技术和王某的看望并不能防止危害结果的再次发生,这一点李某是完全明白的。但李某为了逃避过失罪责,坚持继续实施这种错误行为,不但不减速,反而加速开车逃跑,放任有可能再次撞死人的危害结果再次发生,李某便由过失犯罪的心理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心理,为间接故意,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其应按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丈夫酒后驾车撞死他人逃逸妻子冒充肇事者投案

陈某,男,31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人,案发前在温务工。2015年3月28日晚上6时多,陈某开着小型客车从龙湾区永兴街道小塘村到状元街道大岙溪村的朋友陈甲家里吃晚饭喝酒。当晚10时,陈某开车和陈甲又打算前往不远的酒店跟其他朋友相聚。据交代,当晚10时43分,当两人驾车沿上京路由南向北行经瓯海大道高架桥下路段时,突然感觉车子右侧碰到一物体,但因为急着赶去赴约,没有停车查看便离开了。

半个多小时后,两人回到事故现场进行查看,不料发现了地上有一摊血迹,但没有找到受伤的人。次日,在陈甲家过了一夜的陈某回到家中,跟妻子说了一遍事情经过。3月30日,夫妻俩投案,迫于陈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陈妻称自己是肇事司机。不过,在交警的告诫下,两人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经查,被陈某撞到的路人当晚正蹲在道路右侧维修自行车,后被送往医院不治身亡。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庭上,陈某对自己开车撞死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陈某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可从轻处罚。考虑到陈某有两个孩子及两位老人需要赡养,希望法庭能对其减轻处罚。

庭审中,死者亲属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陈某赔偿120余万元。

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赔偿,但目前无经济能力赔付,并希望法官能给一个机会,早日回到社会,履行自己的责任,赔偿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

龙湾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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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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