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9:41:59 225 人看过

一、民法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成立条件包括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况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当事人的国籍;

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

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

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些履约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将签订合同的地点规定清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地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紧密相关。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就应当在合同中把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不过,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仅仅规定标的的种类和范围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加以规定,才能达此目的。

对于散装货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确装运量的货物等,在规定合同标的数量时,通常需规定溢短装条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进行。因此,合同中必须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作明确的规定。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

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包装与唛头

为使卖方依一定的规则履行其交货义务,在合同中应当规定货物的包装与喷头。

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到货物的特性、具体运输方式及运输时间的要求。

所谓“喷头”,即“运输标识”。在货物上喷刷唛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划分与移交。

(八)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应当规定以下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络事项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采用价格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当与合同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相协调。

(九)单证

为使卖方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收取货款,合同中必须规定单证条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场合,尤其如此。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以下这些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

(三)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

(四)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

(五)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

(六)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七)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

(八)货物的检验条款

商品检验指由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

(九)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十)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就产生了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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