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串通投标罪及其特征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6:51:50 418 人看过

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此种行为违背了政府进行招标采购的初衷,也损害到国家、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此种行为不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而且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法》中的串通投标罪。如何判别,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串通投标罪,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标底,是指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标价,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投标可望达到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实践中,有人把标底与标价混为一谈,结果闹了笑话。某市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串通投标案:该市某市政工程招标项目的标底是100万元,投标人经相互串通,其中一个投标人以105万元中标。于是,法院有的同志认为此案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的是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而此案中,标价一直是100万元,中标人的出价是105万元,并没有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显然,该同志是把标底与标价混淆在一起了,从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标底,或者称标底价格,是招标人在进行招标前所确定的一个基础价,它是不可能被抬高或压低的,投标人只能通过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来左右最终的标价,从而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本罪属于情节犯,即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采用卑劣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给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公正、平等的竞标秩序;以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等等。

第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仅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根据《刑法》第223条和第231条的规定,此处的招标人、投标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招标投标法》第8条和第25条的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属于招标人,而供应商则属于投标人。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但仍任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但犯罪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罪是一种串通行为,所以在主观方面要求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行为人之间必须是相互通气,具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期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排挤其他投标人,最终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在处理串通投标罪时,还要注意本罪与其他一些牵连行为的关系,如投标人为了获取有关招标投标的秘密,或者为了非法中标,贿赂招标人。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贿赂的数额达不到有关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程围标招标招标合同有效吗

工程围标是属于投标违法的行为,是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之一,通过围标中标的,签订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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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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