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2日讯去年8月初,株洲市民骆某在“西藏8日游”途中心脏病发猝死,其丈夫和儿子因此将株洲新闻旅行社告上法庭。芦淞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两次公开审理后宣判:原告与被告双方应各承担70%、30%的责任。
更改行程后猝死
2004年7月29日,骆某等4人约定参加由株洲新闻旅行社组织的“西藏8日游”,并按时交纳了5600元/人的全额费用。
同年8月3日,该旅行社将4名游客送达长沙黄花机场,交由地接社湖南信诚旅行社完成“长沙-成都-拉萨”的行程。次日上午,骆某等人加入的SPNS-YT-0804FA号旅游团被送至拉萨机场,交由另一地接社西藏旅行社继续完成“拉萨-日喀则-羊八井-成都”的行程。后因旅游团全体26名游客联名要求更改行程,西藏旅行社便将原定线路“拉萨至日喀则”改为“拉萨至林芝”。
同年8月8日早晨6时许,住在林芝地区伊光宾馆的骆某接电话时突然大叫一声倒地,因抢救无效,骆某40分钟后被宣告临床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责任“七三开”
事发后,株洲新闻旅行社派专人与死者丈夫彭某一同前往西藏林芝地区处理骆某的后事。同年8月14日,骆某尸体在当地进行火化后,骨灰运回株洲安葬。由于赔偿问题存在分歧,彭某与株洲新闻旅行社最终对簿公堂。
今年5月18日和6月6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旅游合同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骆某死亡与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原告应自负70%的责任;被告没有依合同提供导游陪同服务,导致骆某突然病倒时无导游在现场帮助救治,此外没有及时掌握变更旅游线路的情况,不能尽到必要的提醒、告知义务,应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株洲新闻旅行社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35766.26元,并返还旅行交通费2275元,合计38041.26元。此外,案件受理费也应由被告方、原告方按3:7的比例分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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