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确权与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6 01:12:30 281 人看过

关于争议解决的途径:

1.协商解决:(1)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面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的争议时,应由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互相理解的原则协商解决。”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当出现宅基地权益之争时,务必先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2)协商解决是指在土地纠纷发生之后,由涉及纠纷的各方当事者基于彼此间的自愿、宽恕和相互体谅之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既尊重他人的权益,也保障自身的利益,通过直接和公开地讨论磋商,以实现自我解决纷争的目的。(3)经过合法公正的协商,当事人双方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之后,该协议将由受损人自愿履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然而,若其中一方事后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其介入调停。

2.行政解决:(1)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所引发的土地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此外,该法还明确规定,如有侵犯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侵权者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对受害方予以相应的赔偿。(2)在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采取调解和裁决两种方式进行调处。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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