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由谁支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3 11:10:25 317 人看过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从其规定,但其内部规定不得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对抗作用。若承租人不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房屋使用人交纳,也有权要求业主即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从其规定,但其内部规定不得与物业服务公司产生对抗作用。若承租人不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即房屋使用人交纳,也有权要求业主即出租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出 租 人 与 业 主 的 连 带 责 任 问 题

按标题:出租人与业主的连带责任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并且承租人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在租赁物上的权利。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并且承租人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在租赁物上的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承担按份责任。因此,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租人与业主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出现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需要法律支持,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总之,出租人与业主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需要尊重业主的权益,积极与业主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支持解决。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出租人与业主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出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交纳,如没有约定,则应根据法律规定交纳。同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并且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在租赁物上的权利。在共有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与业主之间可能存在连带责任。当事人应尊重对方权益,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寻求法律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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