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1 22:00:14 348 人看过

我国新破产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管理人的指定中对债权人的地位认识不到位,给予法院过多权力,对破产程序中必需的制约机制的形成造成了重大障碍。应借鉴目前世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结合破产管理人的基本理念,纠正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的缺陷,彻底取消清算组制度,在管理人的选任上以双轨制取代法院指定的方式,并确立临时管理人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

引言: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均受到严格限制。破产人对其财产不再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破产人的财产由此变成破产财团。对破产财团的管理、清算、公平分配给每个债权人,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基本目的。债权人会议作为具有议事机构的临时性组织,不宜也无法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对破产财团进行具体管理、清算行为更不合适。[①]为使破产程序能公正、有效的进行,各国破产法都规定破产清算事务应由一独立于法院、破产人以及债权人的组织——破产管理人来承担。破产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②]这一机构在大陆法系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或“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受托人”或“破产受托人”,我国新破产法称为“管理人”。尽管各国、地区立法称谓上各有不同,但其所指大致相同,只是权力范围大小不同而已。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管理人制度中重要的环节,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选任的条件、选任的方式、选任的时间等。

新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新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遗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而且有处处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的危险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方法以及选任时间上。

一、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

破产管理事务不仅涉及到各方的利益,而且涉及法律、审计、财会等专业方面的知识,所以破产管理人必须是既懂法律同时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正如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Barin(Karm)Kamarl教授所说,“为了保证破产程序之公正和迅捷,有必要保持破产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能力”[③]。因此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较好的专业素质和品行修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9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再论破产管理人的代表和选任问题
    苗壮破产管理人选任权是对破产事务的剩余控制权。当企业破产时,债权人是破产财产的剩余索取者。从效率的角度来说,破产管理人应当由债权人选任。根据企业的合同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由于环境的复杂多变性和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正的交易成本,企业是一种不完全合同。所谓不完全合同,就是事先没有详尽地描述未来有可能出现的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情况并明确地规定在各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就产生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所谓剩余索取权,就是对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的最终的索取权;所谓剩余控制权,就是对事先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务的最终的决策权。当事先没有预测到的情况出现时,当事人至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澄清合同的模棱两可之处,填补合同的空白:由各方当事人重新谈判,也就是将上述权利配置给各方当事人;由一方当事人做出决定,也就是将其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第一种方式属于市场,其中的各方当事人
    2023-04-24
    84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有什么要求
    破产管理人的是由法院指定,不属于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情况即可。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
    2023-06-14
    227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内容
    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上各国立法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法院主导型。即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在法院而不在债权人会议。法院有权决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而不受债权人会议的影响。债权人认为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对自己或者其他债权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变更破产管理人,至于是否更换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最终决定。这种选任破产管理人的立法体系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二)债权人会议选任,法院或其他机构选任为补充。这种立法模式中选任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在于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只有当债权人会议不选任或选任不出破产管理人时,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才由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选任。(三)依法院依职权选任为原则,以债权人会议选任为补充,即双轨制。法院在裁定债务人破产时,为防止不良债务人转移破产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立即对债务人
    2023-03-10
    176人看过
  • 配合《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将出台
    记者昨(12)日获悉,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制度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以配合将于今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正式启动两个规定的制定工作,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召开了三次工作小组会议,形成100万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拟出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已经召开两次专家论证会,两次法院系统征求意见座谈会。最近,通过对各方面意见的消化吸收,工作小组形成了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在系统内征求意见,目前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即将定稿,由最高人民法院适时颁布。指定管理人制度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另一个是《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
    2023-04-24
    218人看过
  • 破产法中引入托管人制度之管见
    债务人被法院宣告破产以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以避免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分,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由一专门机构来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一专门机构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上被称为破产程序。而在美国破产法上称为托管人或受托人。具体地讲,破产管理人或托管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它是破产法上的重要机构,是所有利益的焦点,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大家知道,这一机构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那么,在我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中组建的清算组,其构成人员、性质、地位是否符合现代法律的要求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实践意义,而且能为正在制定中的破产法准确定位这一机构提供帮助。管理人的产生及我国破产清算组的弊端。管理人制度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中就存在这一制度。财产委
    2023-06-06
    402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制度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管理人的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二、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3、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
    2023-05-02
    81人看过
  • 新破产法亮点之管理人制度对清算组制度的完善
    (本文作者:丛彦国)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这部新的法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同时废止。与旧破产法相比较,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破产法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尤以管理人制度最为引人注目。根据我国以新破产法为核心的新破产法律体系与国内外学者对于管理人制度的研究,所谓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接管破产程序的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与其他破产事务的专业组织或个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在我国建立的一项新制度,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其不但被专章地进行规定,而且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这表明,我国将正式引入
    2023-06-06
    363人看过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破产法解释若干争点回眸之三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当事人。它一方面是破产财产的接管人、追及人、管护人,另一方面也是破产企业的托管人、营运人、清算人。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以后成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破产程序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破产管理人对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破产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为了保证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对指定管理人、确定管理人报酬能够公平、公正,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破产企业管理人指定办法》、《破产企业管理人报酬支付办法》等。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立法和破产法解释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在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一是破产管理人由谁选任,二是对破产管理人是否设置执业资格门槛。对于前者,或者主张实行债权人自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仿效
    2023-06-11
    311人看过
  • 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关键词:破产重整;自行管理;管理人;职权配置内容提要: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企业可以由管理人管理,也可以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不同的立法体系中,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有所不同,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的债务人(debtorinposses
    2023-04-23
    419人看过
  •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受理,应同时指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共九条,概括起来主要是接管、管理和处置债务人的财产职责。目前我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清算业务都是由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但是,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债务人,主要不在于管理财产,而是管理好债务人的经营业务,特别是要制定和执行重整计划,其职责比破产清算复杂得多。因此,企业破产法对进入重整程序的管理人有了不同规定。企业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该条也提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这就是说根据重整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有不同的规定。对于进入重整程序
    2023-04-27
    375人看过
  • 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思考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管理人、强化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结合相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进行协调,并不是破产法内部能完全解决的。这里侧重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民事责任是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了当事人利益,通过财产赔偿或补偿的救济制度。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中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民事责任只有这一条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在具体作法上我们建议借鉴国外经验,设置保证金和执业责任保险。保证金是对于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因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保证风险金,具体作法是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之后、管理处分破产事务之前,破产管理人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其在违反义务致使当事人财产遭受损害时的赔
    2023-06-06
    168人看过
  • 破产管理的任选时间是什么时候,有什么任选方式
    一、破产管理的任选时间是什么时候,有什么任选方式因破产程序立法例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选任时间。目前世界各国关于破产程序开始的规定,大体分为两种情况:1、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债务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其财产不受约束仍由其支配,而至法院破产宣告时,才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2、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至破产宣告前,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债务人不能再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是设立临时财产管理人,由临时财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管理,到正式破产宣告后,则由选任出的破产管`理人从临时财产管理人处接过管理权,对破产财产进行占有支配并予分配。上述两种立法例都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及时接管破产财产,避免了破产人因一已之私或其他目的而非法处分破产财产、损害破
    2023-04-24
    211人看过
  • 国家人口管理制度国家人口管理制度指国家对人口的管理制度
    一,国家户口是以前的概念,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非农户口的意思。二,现行户口分类:(按不同的用途,有不同的分类)1,按户粮关系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2,按居住地域分类:常住户口和暂住户口。3,按居住的成员分:家庭户口和集体户口。三,至于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以前是商品粮(非农业户口有商品粮),现泛指不享受农村土地分配权的人所拥有的户口,跟居住地域已经没有挂钩。四,不过我国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非农和农业户口都将统一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国家户口新政策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积极进城落户的大背景下,国家一般是不允许人将城市户口迁到农村的。但是考虑到有部分的人实际生活需要,国家规定下面四个条件中的其中一,即可将自己的户口迁回农村老家。1、因读大学将户口迁出农村,而且毕业后在城市没有找到固定工作的人,可以将其户口迁回农村。2、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而且在城市
    2023-07-07
    472人看过
  • 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的特点及完善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监督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监督主体单一化和监督措施空泛化。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新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作一总括原则性的规定。2、发挥多层次、多元化主体的监督作用。3、破产管理人确有法定情形,不宜作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或者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他人为破产管理人。4、强化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感,建立破产管理、清算的法律责任制度推荐阅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监督机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破产管理人责任。我国现行破产法没有特别规定债权,但适用主体仅限于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于破产管理人有违法行为时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则欠缺可操作性。这说明我国刑法典还没有完全与破产法的实施配套。笔者认为,破产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现行破产法
    2023-04-24
    179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破产申请制度对管理人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4
      破产申请中管理人的作用是: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 有什么可以选任破产管理人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2-27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的要求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有哪些,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5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由法院选任并指定破产管理人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
    • 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怎么选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1-14
      投资管理公司主要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进行投资、理财、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是其他的收益等等。一些经营投资管理公司的人也有可能会有投资失败的情况,公司因此而欠下了不少的债务等等。就需要破产管理人帮助解决,那么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怎样的?
    • 如何判断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1
      破产管理人的任选范围是清算组或者是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公司的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