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则主要包括: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既不有效也不无效,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不同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待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
3、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待定合同的效力可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待定合同被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对方享有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催告第三人限期追认;在效力待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对方享有撤销权。
合同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体及客体方面存在着问题。所以有的学者把其归结为三类:
(一)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中分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种情形: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三)无权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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