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一级管辖权的转移与灵活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35:38 90 人看过

1、如何实现本级管辖权的移转和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本级管辖权的适用】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刑事案件情节重大、复杂,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要求移送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移送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在案件审理期满十五日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移送请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移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对移送不服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发出不予批准的裁定书,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同意移交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移交的决定书后,应当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因院长回避等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请求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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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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