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西藏内调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9:08 157 人看过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13号成都、泸州、德阳、乐山、绵阳、逐宁、南充、宜宾市、达川、广安地区劳动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精神,原在西藏军区工作符合内调务件的74名职工,现接受安置在省内有关市、地或部门的企业。由于内调职工原所在单位属

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13号

成都、泸州、德阳、乐山、绵阳、逐宁、南充、宜宾市、达川、广安地区劳动局: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4]20号文件精神,原在西藏军区工作符合内调务件的74名职工,现接受安置在省内有关市、地或部门的企业。由于内调职工原所在单位属西藏军区管辖的部队队列单位或国防费开支的企、事业单位,都未参加西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因此,西藏军区系统的内调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作年限,可按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安置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西藏军区系统的内调职工,个人从1996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安置到企业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养老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赣劳社养[2003]4号为保障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1998]后财字第200号)和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
    2023-06-09
    311人看过
  • 关于山西省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化进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换衔接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条件转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合并计算。二、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办法折算缴费年限。1992年至1997年期间,各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年限=当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对应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对应年度单位和个人合计缴
    2023-05-30
    178人看过
  • 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决定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这是粉碎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的又一个胜利成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改善群众生活,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条基本方针。建国以来,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我们贯彻执行了低工资、多就业的政策,并且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多次调整了职工工资,举办了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使广大职工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王张江姚“四人帮”反党集团,是阻挠、破坏调整职工工资,反对改善职工生活的罪魁祸首。近几年来,他们竭力推行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破坏革命、破坏生产,使我国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损失,国家财政困难,市场供应不足,从根本上破坏了调整职工工资、改善群众生活的条件。他们还疯狂反对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因此,我们在一九七一年调整了部分职工的工资之后,一九七四年和一九七五年两次制定的调整职工工资计
    2023-06-09
    360人看过
  • 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5]15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方便慢性病患者治疗,引导职工到社区就近就医,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按规定在本市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4家的,其中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还可以确认一家其派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视同个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具体医疗服务。三、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原本市城镇临时工,
    2023-06-09
    265人看过
  • 关于增加粮价补贴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赣社险局[1995]31号各地、市、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处);根据省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赣财商字[1995]37号《关于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价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单位,按赣财商字[1995]37号文件规定,发给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其他职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纳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基数,并从1995年9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列入统筹项目,同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拨付。
    2023-06-05
    242人看过
  • 关于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及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精神,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为了规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同时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一)统筹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参保登记和费用征缴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按照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全市执行统一标准,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收。(三)待遇的审核与
    2023-05-29
    213人看过
  • 关于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2]4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各行业统筹单位:最近,一些地方请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按规定实行协保的人员,其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协保工作,经请示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行协保,其条件和人员范围按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行协保的条件和人员范围,按属地原则执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二、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协保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6%;实行原行业统筹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协保的,以所在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16%。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后,按规定实行协议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企业缴纳。原企业如遇破产关闭,协保
    2023-06-05
    44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101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穗人社函〔2010〕1017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从2010年7月1日起,广州市(含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城镇老年居民基本养老金调整为450元/月。缴纳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调整为225元/月。二、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财政资金分担按照《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8〕48号)相关规定执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2023-06-09
    133人看过
  •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农发(2002)16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金山区农村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为统一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实现从业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现对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乡镇转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转移凡农村地区各类人员跨乡镇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一)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1.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2.个人参加工作时间,1992年以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3.个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下称城保)、农村养老保险(下称农保)缴费年限;历年的缴费基数;4.个人帐户储存额。5.其他有关资料。(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衔接从业人员跨乡镇流动,个人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转入地农保机构作相应衔接。转入地农保机构在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时,应确切反映历年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023-06-09
    230人看过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3-04-23
    318人看过
  •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支持西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为支持西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保障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西藏自治区在区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公有住房出售后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全部转回西藏自治区,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用于住房分配货币化。二、各地人民政府要做好进藏干部、职工回内地安置的住房供应保障工作,明确规定把西藏回内地安置的干部职工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其购、建自住住房享受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
    2023-06-10
    373人看过
  • 陕西省养老保险局发布关于退休人员调整的通知
    2021年陕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坚持“并轨”原则,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56元,体现社会公平。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调整政策的激励性导向,引导参保人员在职长缴费、多缴费,退休后多拿养老金,多调养老金。首先是按缴费年限调整。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人每月增加25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其次是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退休人员本人2020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增加金额计算到元,不足1元的部分按1元增加。三是适当倾斜,对高龄退休人员,70至74周岁的,增加10元;75至79周岁的,增加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加30元,体现了对高龄退休人员
    2023-07-15
    163人看过
  • 关于养老、工伤保险的实施通知
    一、基金当期征收上解各县社保局按征缴计划进行征缴,每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解到州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月底前由州社保局统一划入州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养老保险收入明细的审核汇总,并及时与州财政局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衔接、核查。全州年度养老保险征收计划执行情况,由州社保局汇总后上报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各县社保局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二、基金的支付管理各县社保局每月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由各县社保局编制季度支出计划,由州社保局汇审,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核后于每季度末月的15日之前将下季度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划拨到州社保局基本养老基金支出户,州社保局于当月的20日前将各县应支付的基本养老基金划拨到各县社保局基本养老基金支出户。如有变动,于下一季度进行调整,并提供变动计划调整的书面情况说明。州社保局负责全州每月养老
    2023-05-30
    431人看过
  •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社保局,区社保局煤炭分局,自治区水利厅、农垦局统筹办: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区级统筹,全区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基金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能,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跨市、县(区)和行业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各地要严格执行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办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转移信息真实完整。除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外,其它原有的转移资料(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号:宁社险经办4-2),作为转入地核对转移信息的依据)仍维持不变,同时,
    2023-06-07
    12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养老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关于养老保险律师收费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22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
    • 教育部关于班费问题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5
      班费并不属于国家教育部规定范围内的收费项目,其收支也并不列入学校财政账目. 班费的收取一般来说是自愿的,并非强制的,如果发生强制收班费的情形,就属于违法。 如果认为收班费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以向校领导反映。如果校方处理不公正,可以向当地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 关于辞退代课老师养老保险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07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落实被辞退中小学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具有我县户籍2012年12月底前被辞退的中小学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可自愿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缴费基数和年限被辞退代课和民办教师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律以2011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12年1
    • 关于养老保险人死亡解决的问题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03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