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34:44 160 人看过

京医保发[2005]53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审核结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八)》,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八)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八)1、《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订本)》(以下简称《统一收费标准》)W0223“导管科收费标准”中有哪些项目使用支架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在《统一收费标准》W0223“导管科收费标准”中,凡项目名称中明确写有“支架植(置)入”、“支架成形”、“介入治疗”的,使用支架可按相关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保险新增导管科诊疗项目以此原则类推。

2、《统一收费标准》W0223000083“大血管球囊扩张+支架植入”一项,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界定其支付范围?

答: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主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髂总动脉、上腔静脉、下腔静脉、头臂静脉和髂总静脉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治疗的,按“大血管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收费,该项目及其使用耗材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3、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由于受某些因素影响,未能达到其应有的治疗目的,该耗材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如:介入治疗“××血管支架植入术”使用的支架,在实际操作中发现其型号相对于血管狭窄的部位过小,无法进一步成形,从而取出后换用另一新型号支架,前者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治疗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医务人员选择型号不当、治疗计划设计不完善等问题,而导致未正常使用或重新更换的,该耗材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血液透析治疗过程中,使用低分子肝素等替代肝素的药品,是否可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外单独收取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

答: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17号)中第二条规定,血液透析指导价包含血液透析整个过程中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如使用低分子肝素等替代肝素的药品,不能单独收取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1)《统一收费标准》W0201000108“物理降温化学冰袋”的计量单位“个/日”,明确为医疗保险基金按“个”进行支付,取消原不计使用个数一天仅按2元纳入支付范围的限制。(2)《北京医药价格信息》2004年第15期北京市卫生局暂批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第27项“静脉输液过滤器”,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4]113号)中第六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大专院校人员患专科疾病需要住院时,可由校医院(含门诊部、医务室)直接转往的定点专科医院范围中增加北京大学第六医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2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国资厅评价〔2003〕53号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
    2023-06-09
    341人看过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注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资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月20日(遇公休日顺延)对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参保单位进行个人账户资金的分配业务,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信息和相应资金交给市商业银行。二、市商业银行在确认个人账户资金分配信息和相应资金准确无误后,在次月5日前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注入参保人员的医疗个人帐户。三、参保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以确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时分配与注入。四、凡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的参保单位,由其负责向参保人员说明未注入个人账户资金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2023-06-05
    198人看过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关于报销范围的问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项目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4.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7.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8.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以上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关于报销范围的回复望采纳。推进南京市城
    2023-08-10
    359人看过
  •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医疗保险条形码印制、发放及粘贴工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同时做好就诊实名制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7]5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医疗保险条形码印制、发放及粘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形码发放范围:凡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单位中的人员在发放范围之列:(一)企事业等单位中的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代办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与灵活就业人员;(三)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管理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但按照2%比例缴费且使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住院就医卡》的参保人员不在条形码发放范围。二、条形码样式(一)首批集
    2023-06-05
    253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做好医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
    2023-06-09
    201人看过
  • 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淄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27号)作如下补充:一、2005年3月31日前,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淄政办发〔2004〕27号文件有关规定施行;2005年4月1日后,一并施行下列补充条款: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包括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根据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5年3月3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不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
    2023-06-09
    148人看过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批试行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市政府“三医联动”改革的要求,我局在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现就第二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范围(一)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治疗;(二)人工关节置换治疗(包括全髋关节、股骨头、膝关节置换治疗)。二、基本条件(一)申报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与市医保局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二)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工作,且取得一定诊疗效果;(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四)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
    2023-06-05
    15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钢总公司: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首钢总公司: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首钢总公司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缴1992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并按全市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考虑到自1986年以来,首钢总公司一直采取定额包干的缴费办法,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企业负担较重,因此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管理,规范医疗保险费用补支、追回流程,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补支操作规范一、追回操作规范(一)适用范围1.由于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2.其它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操作流程1.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追回(1)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信息,确认应追回的医疗保险费用金额。(2)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追回通知单》一式三份,由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各留存一份。(3)用人单位或社保所负责
    2023-04-23
    52人看过
  •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5-08-09【生效日期】1985-08-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的通知(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出)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产保险的范围问题,一九五三年财政部曾有过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一九八0年也重申过国家预算拨款的项目不实行保险。近来,审计署在审查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时,发现有的地方保险公司不执行已有规定,要求国家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保险;有的建设银行竟同意并代办收费手续,从中收取手续费。对建设项目实行强制保险加大了基建投资,增加了工程造价,这种做法不妥。为此,对基本建设项目保险问题特通知如下:一、鉴于目前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和国家投资安排等情况,国家预算内的“拨改贷”项目应继续执行一九五三年财政部《关
    2023-04-23
    81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文号:【沪医保〔2005〕49号】颁布日期:2005-4-12执行日期:2005-4-1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根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作者: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文号:【沪医保〔2005〕49号】颁布日期:2005-4-12执行日期:2005-4-1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保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医保办:根据《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农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年限的折算从业人员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
    2023-06-09
    41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原11个行业统筹单位:按照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已移交地方管理。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现将未纳入原11个行业统筹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1998年9月1日起,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到注册地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统筹的有关手续。二、职工个人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以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在参加统筹时一次缴清。三、企业可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7〕8号,以下简称京劳险发〔1997〕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6年4月以来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此前企业应缴纳的费用实行挂帐处理。具体缴拨办法可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
    2023-06-05
    141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2-18生效日期:2004-02-18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京高法发[2004]49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四年二月九日第二次会议(总第一百一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解答为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提供了一些思路和指导,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执行。在学习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特此通知。二○○四年二月十八日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答:本《解答
    2023-06-08
    146人看过
  • 大连市关于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卫生局大劳发[2005]59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规范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根据《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具备“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测合格证明”。二、纳入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SCT)、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
    2023-06-09
    218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18
      我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金支付范畴。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以所需经费应由政府预算安排。在境外就医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想知道有关于医疗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办法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 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2
      一、基本自己不花钱,轻松拥有医疗保障。每月个人仅缴费2%(北京相对比较高的才54.68元),可个人帐户进帐几十元,还不是又回来了。单位花钱,自己享用,经济上并不会有负担; 二、门诊看病在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 三、住院期间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按规定大比例报销医疗费(一般80%以上); 四、万一发生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长期医药费用有医疗保险负担大头,减少了个人
    • 关于工伤医疗基金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3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27个月至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本人工资90%至75%的伤残津贴。 (3)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逐月领取。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关于医疗保险缴纳证明的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2-08
      证明医疗保险按照以下方式写: 1、写清楚缴纳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并由公司进行出证明,该成员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已为期进行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城镇人员失业保险、计划生育险及基本医疗保。 2、最后需要署上公司的名称和日期、公司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