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到车店去买车,结果在试驾中因操作失误与其他车辆追尾,这宗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法院认定消费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去年10月18日下午,余某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成公司)一汽车销售点看车,要求试驾一款轿车,于是在某公司提供的《试驾协议》签名。该协议中载明:余某自愿参加试驾,在自驾展示过程中,将严格遵守行车驾驶的一切法规和要求,并服从某公司提出的一切指示,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以尽最大努力和善意保护试驾展示车辆的安全和完好,否则,由此造成对天成公司的一切损失,本人愿全部独自承担。
余某在某公司销售人员的陪同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黄埔大道试驾途中,因余某操作失当,误将油门踏板当刹车踏板,造成所驾驶车辆与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认定余某对这宗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某公司、余某与陈某达成协议,约定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29608元,作为陈某车辆损坏维修费,双方互不追究。同日交付完成。某公司在事发后,支付了拖车费330元、停车费920元和维修费用13242元等。天成公司要求余某赔偿上述费用,未果,遂成诉。
某公司认为,余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据双方签下的试驾协议,余某应赔偿某公司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余某对此辩称,试驾协议是格式条款,在该协议中,一方面没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确认,即没有成立;其次,该协议没有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只是一方的陈述,实际上欠缺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余某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在《试驾协议》上签名确认,余某未提供证据在该协议上签名受某公司胁迫,故该协议为余某试驾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余某承诺在试驾期间,造成某公司的损失,愿意全部独自承担。法院判决余某赔偿给天成公司44745元。
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保险
交通事故理赔
最新交强险条例
一、查封车辆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1、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5、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2015年4月22日23时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内环辅路,本案被告崔某将其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上载三颗树)由北向南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自行离去。2015年4月23日6时15分,宋文智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在最外侧机动车道绕行树枝时,其前轮卷入树枝后车轮向左失控,适逢本案另一被告王某驾驶重型专业作业车由北向南行驶,王某车前部与宋某连人带车接触后,右前轮将宋某碾压,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崔某为主要责任,王某为次要责任,宋文智为次要责任。因崔某所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北京燕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燕塔公司),并在华农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华农保险)投保保险,王某所驾驶车辆所有人为北京市朝阳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清洁车辆厂(下简称朝阳环卫),并在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投保保险,宋文智父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简称朝阳法院),请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157元、死亡赔偿金878200元、丧葬费387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90580元、住宿费3100元、财产损失2700元、交通费37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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