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还有生存权吗
根据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基于人道主义,被执行人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该房屋所有权仍可强制执行。
生道执行的应然解读
生道执行原则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底线,即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侵害被执行人的生存权。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它包括食物权、衣着权、住房权等具体内容;生存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住有所居,是人们维持基本生活水准的一个必要条件。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在权利位阶上高于债权,不能因强制执行债权而导致被执行人流离失所。
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历来坚持执行有限原则。执行有限原则主要是指在强制执行中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有限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7条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超过部分可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规定,
二、什么是生命健康权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又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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