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9:01:56 344 人看过

文号:哈政发法字〔2010〕28号

发布日期:2010-9-30

执行日期:2010-9-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哈尔滨市群力新区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群力新区城市管理,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全面提升群力新区核心竞争力,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的建设施工、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群力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指北起群力堤,南至工农大街、机场高速路、哈双北路;东起何家沟,西至四环路的规划范围的区域。

第四条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市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新区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新区管理机构对入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开竣工时间、地点及施工情况等实行备案,并与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环境卫生保护协议。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发建设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等组织工程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临时设施设置、环境保护等应当达到有关要求。

第八条新区管理机构对入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实行备案。凡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准运手续、无牌照车辆不得入区营运。

第九条新区管理机构参与新区市政工程规划设计等方案论证,并从有利于城市管理的角度,对市政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布局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新区开发建设期间的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内河水系等城市管理费用列入年度城市维护改造建设计划,资金来源从新区管理机构上缴资金中解决。

供水、排水、供暖、电力、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新区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严禁挖掘。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应当在当年2月底之前申报挖掘计划;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的,应当同时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范围、面积和时限挖掘,在主干街路挖掘,应当采取地下顶管等相应的隐蔽挖掘工艺;施工完毕,应当按原道路设计标准和审批时限恢复道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新区城市道路。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新区道路功能在次干路、支路、公园、广场等区域设置公用泊车位,泊车位实行有偿服务、市场运作、智能管理。

严禁机动车辆在新区主干街路违法停放。

第十五条新区内的中央商务区及主要商业街区的任何项目不准设置围挡。

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项目需要设置永久围档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中一并确定,并在开发建设前按建筑退让红线先行设置,在施工期间不再设置临时围挡。

围挡样式、颜色、高度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与规划设计的楼体建筑、周边建筑、街路风格相统一,严禁设置实体围档。

第十六条禁止在新区内的楼体、墙体、桥体、柱体等部位设置户外广告。

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由新区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七条驻区单位和经营业主设置牌匾,应当经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牌匾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二楼阳台窗口下沿,长度应当根据牌匾高度要求,结合建筑物本身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同一街区内的牌匾高度要保持一致,牌匾整体设计应当与楼体建筑风格相适应,与街路风格相协调,并采用新型发光或金属材质,实行透体文字、亮化设置。

第十八条各类启示、招贴广告等宣传品,应当在指定的公共揭示板、广告宣示栏内张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新区内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第十九条新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实行灯饰亮化,主要商业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灯饰亮化由新区管理机构编制统一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二十条新区内严禁设置露天垃圾箱、垃圾转运间等设施,公共场所垃圾收集、清运实行市场化管理,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试行垃圾分类,定时收集。

新区内严禁设置废品收购站。

第二十一条新区管理机构参与新区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并介入园林绿化施工过程的有关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区园林绿化、景观公园、内河水系等社会公益项目应当按照旅游景区相关管理标准,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破坏新区园林、景观和绿地。

确因特殊要求需要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应当经新区管理机构同意后,由新区管理机构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新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总体规划建设方案,组织实施数字群力平台建设,全面实行新区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驻区单位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负责相关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建设,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预留接口与新区数字化管理系统联网。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城市管理事项,按照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30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7日 03: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江上客运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松花江水域哈尔滨区段客运安全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二、江上轮渡航线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确定,具体办法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江上轮渡客运安全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对所属船只、设备及人员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四、从事江上轮渡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岗位安全、运营、服务等方面培训;(二)船只上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备;(三)定点定时、按顺序发船;(四)在指定地点设置码头、售票点和服务公示板,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五、驾驶轮渡船只在江上航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员载客、超抗风等级航行;(二)将船只交
    2023-06-08
    278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2023-05-10
    382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为加强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事项通知如下: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的下列有关费用实行统一收取:(一)土地出让金;(二)设施补偿费;(三)综合开发收益;(四)防空地下室建设费;(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给、排水配套费);(六)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八)供水设施补助费;(九)水利建设附加费。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负责日常工作。三、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四、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程序:(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3-04-22
    481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切实搞好生活垃圾处理,改善市民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03年5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3〕10号)。文件公开见报后,全市大部分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规定,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也有一些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甚至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将收费人员拒之门外,严重影响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正常征收工作。为全面实现我市三年内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的目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我市市区内职工(含离退休、临时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企
    2023-06-10
    39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的通知
    在哈各有关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设工程给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规则(试行)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最大限度减少施工给工程现场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哈市建成区内,由市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广场庭院、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工程。第二条本规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负责本级政府组织城市建设工程保障生产、方便群众施工组织的检查指导工作。第三条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应体现以
    2023-04-22
    347人看过
  •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2023-06-15
    212人看过
  • 哈尔滨市靖宇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靖宇地区的管理,创建文明、整洁、有序的地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靖宇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靖宇地区的管理。靖宇地区居民庭院的环境卫生管理,由相关街道办事处按辖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靖宇地区,是指东起南、北七道街东侧建筑红线,西至景阳街、承德街东侧建筑红线,南起太古街南侧建筑红线,北至大新街南侧建筑红线内的区域。靖宇地区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本办法由道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道外区人民政府设置的靖宇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靖宇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法定权限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21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市场化运营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3〕4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增加建设用地的关系,严格控制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二、
    2023-04-22
    83人看过
  •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
    2023-04-22
    29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道里区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
    为了改善近年来地下管线建设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条件,建设达标街路,经市政府批准,将对道里区的部分道路进行维修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及畅通,从4月30日起,将封闭道里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并对施工区域的流量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告如下:一、封闭道路交通的规定1、从4月30日至5月20日,将封闭安道街(经纬二道街至安隆街)、安丰街(安静街至安隆街)、安宁街(新阳路至安隆街)、安静街(安广街至安道街)、安静胡同(安德街至安良街)、安心街(安红街至安发街)、安和街(安国街至安心街)、正义街(安国街至安静街)、安达街(安良街至安心街)、上游街(新开街至通江街)、新开街的交通;2、从5月21日至6月10日,将封闭安升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顺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正街(安宁街至安道街)、安松街(新阳路至安康街)、安德街(安发街至安国街)、安良街(安升街至安松街)的交通。二、调整交通流量的规定1、下
    2023-04-22
    14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来劳动力第三章用工单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28日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察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提出允许使用
    2023-06-10
    238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哈尔滨地区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对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第五条凡下列范围的城市建设档案,一律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一套。(一)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市历史沿革、地名、经济、人口、资源、气象的历史和现状统计资料、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以及水文地质的勘探成果、地形测绘资料。(二)城市规划:城市现状图、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工程建筑审批文件材料。(三)市政工程和公用事业设施:道路、桥梁、涵洞、隧道、供水、排水、消防、防汛、供气、供热、供电、电信、煤气、路灯、环卫设施的工程技术档案。(四)交通运输: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三级以上公
    2023-06-10
    278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保障防洪安全,加快群力堤工程建设和群力新区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群力堤工程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征地拆迁范围:(一)群力堤工程征地拆迁范围:法院靶场至双口面段长2850米,双口面至四方台段3300米,四方台至何家沟口段长5650米,何家沟口至顾乡屯段长1700米;工程占地总宽度以群力堤中心线两侧各80米。(二)群力新区三环路以东区域征地拆迁范围:东起何家沟,西至规划三环路,南起工农大街、哈双北路,北至群力堤围合的区域(不含哈尔滨市新三中、园丁苑小区、天然家园小区、新城小区)。本条前款规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局部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二、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国
    2023-04-22
    281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30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哈工大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及间墙地上加高的砖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元。结算方式:甲方应在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怎样办理哈尔滨市的暂住证?
      青海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哈尔滨暂住证的规定,1、非市户籍外来者暂住3天以上的,应向登记发行机关申报暂住户籍登记的年满16岁,暂住30天以上的,应同时申请暂住证。2、公安派出所或街道.镇(乡)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负责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暂住证申领审核办理工作。3、暂时住在常住人口家的,由本人或户主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租赁住宅的,由本人或住宅租赁人申报处理的,暂时住在机构、团体、部队、企业、工作场所的,由公司或个人工
    • 哈尔滨市双城区民政局离婚在哪里办理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4
      应当到哈尔滨市双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哈尔滨市产假多少天哈尔滨市婚假一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9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