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论坛·北京)巨灾风险作为一种极为特殊的风险,是保险研究和精算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巨灾风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国际保险界对巨灾风险没有统一定义,各个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和划分。保险服务局(ISO)财产理赔部按照1998年价格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千5百万美元并影响到大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1970年以来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和公布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
近年来,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频繁发生而且损失越来越严重,给国际保险业造成了巨大威胁,而90年代初兴起的资本市场上保险金融创新却为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带来了新的希望,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国际保险界更加重视世界范围内的巨灾风险,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巨灾风险。本文试图从保险角度概括地回顾一下国内外巨灾风险研究和应对策略。
一、巨灾风险理论研究。
理论上,研究巨灾风险的工具是决策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决策论侧重于从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政府对巨灾风险的偏好入手,研究巨灾风险市场特征,如巨灾保险需求与供给、合理的定价和转移方式等等;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侧重于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重尾类型、巨灾风险中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的相关性、渐近理论、破产概率等统计性质。目前,巨灾风险理论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巨灾风险的理论框架。
巨灾是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巨灾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破产。据A.M.Best统计,1969年到1998年美国由于巨灾损失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仅次于由保险准备金不足和企业增长过快引发的破产。
自1961年Karl,H.Borch将VonNemannJ.O.Morgenstern创立的期望效用理论(ExpectedUtilityTheory)引入保险经济学以来,保险各个领域研究都是在期望效用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即假设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风险偏好满足独立性公理,从而两者分别存在唯一效用函数或效用函数族。但是,随着人们对独立性公理的质疑,风险和不确定性决策理论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先后建立了对偶理论(YaariDalTheory)、预期效用理论(AnticipatedUtilityTheory)和序效用理论(Rank-depententUtilityTheory)(Pppe,C.,1991)。决策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使巨灾保险研究突破期望效用理论,充分体现巨灾风险特点,解决巨灾风险保险相关问题成为可能。
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来自于Wang,S.,Yong,Y.R.H.H.Panjer(1997),它标志着在一个更为广泛的决策空间中讨论和研究保险问题的开始。Wang,S.,Yong,Y.R.H.H.Panjer用对偶理论建立了保险定价公理化体系,确定了满足共同单调性的个体风险的价格,以及最优再保险形式。共同单调性是指多个个体风险均与同一个风险有关,并随着它的变化而同向变化,即个体风险满足,其中,,i=1,2,,n,Z是风险。显然,地震和洪水等巨灾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满足共同单调性,巨灾再保险中的分出保单与分入保单也满足共同单调性。尽管共同单调性是风险相关性的最简单描述,但是,由它得到的保险失真定价法与传统保险定价法有着本质区别,前者更加重视分析损失分布的尾部,而这一点正是巨灾风险的突出特点,因为人们对巨灾损失超过某一界限的情况更感兴趣。第二,当个体风险属于同一分布族时,由共同单调的个体风险组成的聚合风险模型的风险最大,相应的保险价格最高。这反映了与一般性保险业务相比,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和再保险公司分保巨灾风险的成本都是非常高的。
此后,Denit,M.,Dhaene,J.VanWove,M.(1999)和Lan,C.(2001)将巨灾风险理论框架又拓展到预期效用理论,得到了均值失真保险定价原则及其优良的精算性质和分保方式。由于预期效用理论包含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因此,这一拓展为协调巨灾保险和非巨灾保险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2.巨灾风险的市场偏好。
保险是基于人们对风险的厌恶,无容质疑,巨灾对整个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那么,市场对巨灾风险反映又如何呢?LoisEeckhodtChristianGollier(1999)论证了如果一个投保人是厌恶风险的,那么,面对两个具有相同期望损失的事件,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对而言,此时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灾。换句话说,他们说明了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并且该结论在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都成立。但事实上,与其它保险风险相比,人们对巨灾风险的感知并没有想象的那样敏感,Knrether,H.,Novemsky,N.D.Kahneman(2001)通过对比实验说明要刺激和加深人们巨灾风险认识程度,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提供巨灾风险相关信息,只有这样,人们才能产生巨灾防范意识,进而购买巨灾保险。这一结论也为期望效用理论和对偶理论下风险厌恶程度不具有可比性提供了实验性证据。
另一方面,与非巨灾保险业务不同,巨灾保险很容易受到其它风险转移方式的侵蚀。人们总是倾向于低估巨灾发生概率,等待政府、社会组织和他人的救济与援助,不愿意自己购买巨灾保险。在绝大多数人看来,补偿自然灾害甚至人为灾祸等巨灾造成的损失应该是政府的事情,因为巨灾风险对于一个地区甚至一个国家而言是一种公共风险,个人和企业已经向国家纳了税,那么,巨灾就应该属于国家公共项目支出,而不是由个人和企业另行购买保险,交纳双重税。例如,Browne,MarkJ.RobertE.Hoyt(2000)在分析美国洪水保险购买力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原因时,除了肯定诸如某些地区发生洪灾可能性很大和洪水保险价格相对较高等因素之外,还特别强调了美国民众慈善危害(CharityHazard)--面临风险的人们试图从朋友、社区、非赢利机构或者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
实际上,政府转移巨灾风险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经典经济理论中,政府的风险态度是中性的,政府是处理风险最为有效的经济体,不需要支付超过平均损失的费用就可以转移风险。但是,Freedom,PalK.(2001)在向世界银行提交的一份关于发展中国家如何处理自然灾害报告中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充足的巨灾准备金,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巨灾风险的态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根据巨灾损失标的不同将巨灾风险细分为基础设施风险、政府投资项目风险、人员失业和贫困人口生活风险等,那么,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方式规避风险,就有可能降低整体巨灾规避成本。但是,适用于发达国家的解决方案在发展中国家可能不起作用,例如,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高税收方式把巨灾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散给每一个纳税人,达到风险转移目的。在发展中国家,高税收无疑会增加人民和企业负担,那么,发展中国家会转向国际金融机构以贷款方式来缓解内部危机,通常情况下贷款代价很昂贵,极易形成巨额外债风险。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是否能够真正规避巨灾风险依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第二部分我们将看到一个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例子。
3.巨灾风险的统计问题。
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建立巨灾风险模型、模拟巨灾风险情景、研究巨灾损失分布的尾部特征、计算保险公司破产概率、比较巨灾风险的大小、确定巨灾再保险的最优方式等等都是巨灾风险统计问题的具体内容。由于需要较为深厚的数学、统计和其他自然学科知识,这部分研究逐渐脱离实际保险原型,被赋予了带有数学色彩的理论研究价值,成为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一个十分活跃的应用性学术领域,这里不作累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阅Embrechts,P.,Klppelberg,C.T.Mikosch(1997)。其中,巨灾风险统计性质研究一个重要共识是对巨灾风险来说,平均超额损失函数比保险中经常用来度量风险的停止损失函数更有意义,因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时存在着不能忽视的较高免赔额和自留额。
二、应对巨灾风险的实践与策略。
1.巨灾再保险。
为了让更多保险客户、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巨灾风险,许多国际机构、组织和再保险公司都建立了信息丰富、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巨灾风险管理软件包和分析系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面巨灾风险信息、咨询、培训和管理等服务。例如,瑞士再保险公司的CatNet软件,斯坦福大学的RMS系统,保险服务局(ISO)下属AIR国际公司的AIR系统,EQE国际组织的EQECAT系统等等。这些软件和系统不仅有利于扩大巨灾保险影响面,提高巨灾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而且有利于保险公司改进巨灾风险处理技术和手段。
目前,保险实务中巨灾风险传统解决方案是巨灾再保险(CatRe),其中,最具优势的是单项事件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CatXL):再保险公司承担介于自留额(下限)和限额(上限)之间的损失,最初(分出)保险公司承担低于自留额和高于限额的损失。为了检验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承保水平和价格,瑞士再保险公司提出两个参照指标--参考损失(referenceloss)和保费责任比(rateonline)。参考损失是指一次具体巨灾损失,是一个拥有平均资本总额的保险公司用来确定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购买量的标准,参考损失随着国家、地区、巨灾风险种类的不同而不同(SwissRe,1995)。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额与参考损失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供给程度,保费责任比(巨灾保费与巨灾保额之比)反映了巨灾再保险价格变化情况。国际再保险业用巨灾超额损失再保险来分析世界巨灾保险发展状况、衡量一个国家再保险水平、以及它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位置。目前,世界最大的巨灾再保险市场是美国、英国和日本,它们的市场份额约为60%。
但是,瑞士再保险公司市场调查表明,国际巨灾再保险一直处于不充足状态,集中表现在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非常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份额也很小。由于巨灾再保险一般不允许跨年度定价,价格具有短期特征,因此,巨灾再保险需求状况会及时通过再保险费率反映出来。二十世纪90年代初,美国安德鲁飓风和北里奇地震使国际巨灾再保险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巨灾再保险供不应求,再保险费率在1991年到1994年间不断攀升。为了缓解巨灾再保险压力,提高承保能力,业内人士将目光投向资金实力雄厚的资本市场,希望寻找到巨灾再保险的替代品或补充方式,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
2.巨灾风险证券化。
这场再保险经营理念变革的直接结果是资本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基于保险风险的金融创新--保险风险证券化(SecritizationofInsranceRisk),一种称为保险连结证券(Insrance-LinkedSecrities)或保险衍生工具(InsranceDerivatives)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应运而生(SwissRe,2001)。保险风险证券化通过再保险公司或特殊用途工具(SPV)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代替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从保险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将再保险容量从原来保险业内部扩大到了外部的资本市场;从金融角度看,保险风险证券化具体实施过程就是一个资产证券化过程,这里的资产就是保险公司的负债。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有50多家再保险公司和投资银行发行了价值127亿美元保险连结证券,其中近2/3与巨灾风险有关,因此,可以说保险风险证券化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所产生的金融工具就是巨灾风险连结证券。
1992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T)首次发行了巨灾期权--财产理赔服务期权(PCS),但由于市场反映不理想,此类交易目前已经萎缩近乎终止。1994年汉诺威再保险公司成功发行了8500万美元巨灾债券,开创了巨灾风险证券化新局面,现在市场上有巨灾债券、巨灾互换、巨灾期权、应急资本、行业损失担保、债券连结期权、基准风险交易等品种。由于一般意义上的巨灾保险事件发生与否与资本市场涨幅没有关系(美国9,11事件是个特例,目前恐怖主义定义和相关保险问题仍在争论中),因而,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收益与现存证券的收益无关,那么,对于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和不包含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投资组合来说,前者的有效投资边界位于后者的有效投资边界的上方,也就是说,给定风险水平,前者的收益高于后者的收益;给定收益,前者的风险低于后者的风险,因此,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对投资者是有吸引力的。目前,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已经有了完善的承保和投资会计准则,发行量也在逐年扩大。
随着巨灾风险不断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人们开始考虑巨灾风险连结证券是否能够替代巨灾再保险,但就目前情况看,巨灾风险连结证券仅是巨灾再保险的补充,原因是市场对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需求量受到巨灾再保险供给量的控制。巨灾风险连结证券要挣脱巨灾再保险束缚,成为一个成熟、独立、常规性交易,就必须增强巨灾风险证券化透明度和降低巨灾风险证券化成本。尽管Cox,S.H.H.W.,Pedersen(2001)以巨灾债券为例说明了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化的可行性、定价方式和现实意义,但是,保险信息严重不对称和较高市场运作成本很难让更多保险公司放弃熟悉的巨灾再保险,转向新兴的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同时,也使巨灾风险连结证券在资本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正如资产证券化典型代表--抵押担保证券的发展过程一样,巨灾风险连结证券的发展不仅限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本身,更需要政府监管、税收、法律规定等外部环境的积极支持和配合。
3.巨灾保险基金和组织。
为了应对巨灾风险,除了直接税收、贷款和救济等基本措施外,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性组织还设立了专门性巨灾项目和计划,以及由政府、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牵头组成的联合体,目的是将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和资金聚合起来,针对性地防范巨灾风险,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例如,新西兰地震和战争损失计划(1944年)涵盖地震和战争风险,1994年开始包括洪水、山崩、火山爆发、水热反应等风险,该项目资金来源于所有火灾保险业务税收;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1968年)按补贴率为居民和企业提供洪水保险,并通过限制土地使用等方式降低风险;法国不可保风险计划(1982年)为一些不可保风险提供保险,资金来源是非寿险公司税收;美国佛罗里达飓风灾害基金(1993年)创立于安德鲁飓风之后,为该州公司提供再保险;居民财产保险委员会(2002年)是由佛罗里达住宅联合保险协会和佛罗里达暴风协会合并而成,以应对暴风等灾害。
这些项目中有些成功了,例如,美国佛罗里达飓风灾害基金有力地缓解了此后几年该地区财产保险公司的巨灾压力。但也有一些计划没有达到预期设计目标。Browne,MarkJ.RobertE.Hoyt(2000)利用1983年到1993年美国50个州数据,分析了美国国家洪水保险项目实施情况,指出尽管该项目40%的保单得到补助,但项目覆盖率依然很低。由于收入水平和洪水保险价格等原因造成居民和企业对洪水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1993年该项目所承担的损失不到实际洪水损失的8%,这一情况在低收入地区更为突出。研究表明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保险可能并不是最好的洪水风险转移方法。从表面上看,该结论好像与LoisEeckhodtChristianGollier(1999)的理论结果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的最好风险管理工具背道而驰,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某些矛盾,但问题关键在于低收入群体对巨灾风险是否是厌恶的?保险毕竟是人们在有了剩余财富之后才享受的一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巨灾风险的存在对低收入群体来说可能未必是一件坏事,他们有喜好巨灾风险态度倾向,这种风险态度类似于人们对赌博和博彩的态度,他们微薄的财产相当于赌资,政府补助和对原有基础设施的改造与投资则是他们的收益。这就给巨灾风险项目和计划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如何对待巨灾风险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
三、我国巨灾风险研究状况与小结。
一直以来,为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巨灾(主要指地震、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基本条款形式列入财产保险承保责任。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区,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曾一度擅自扩展巨灾如地震承保责任,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生存和发展。鉴于这种状况和我国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国家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调整,例如,1995年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删除了地震保险责任;2000和2001年,保监会连续下发了关于地震保险通知,指出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以及国际分保原则等等。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研究与实务有两个方面工作值得关注:一是,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研究上的投入;二是,近年来我国灾害学的蓬勃发展。尽管后者看起来与本文主题有些不相应,但是,我国灾害学的发展为我国处理巨灾性质保险业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风险评估基础。我国巨灾保险方面研究开始于1986年,从自然科学领域出发,以地震保险为代表。中国保险研究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科委等多部门共同分析我国地震灾害损失分布情况,估计了地震灾害最大可能损失,提出了几种地震保险方案,绘制了我国地震保险纯费率图,构建了地震风险管理系统保险模型框架等(李志强,1997)。这一切都伴随着并且得益于10多年来我国灾害学发展与进步,特别是灾害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的发展和创新,只有有了科学的自然灾害评估理论和技术,我国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才能有章可循、有的放矢。但是,如何将灾害学成果和技术转化成应对巨灾风险的具体保险技术和策略,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研究与合作。总体上看,我国巨灾保险理论研究、承保能力、分保技术和补偿作用仍然处在一个初期发展阶段,需要各方的积极努力和协调配合。
本文从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介绍了应对巨灾风险的最新成果与技术,可以看出尽管本文着眼点是从保险角度研究巨灾风险,但随着保险与金融的融合、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这一领域研究和实践正在不断地丰富起来。
注:本项研究得到中国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02CJY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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