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据此规定,用益物权人不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话,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设立土地用益物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土地所有人设立,另一种是由用益权人设立。土地设立用益物权后,法律对土地所有人再设立地役权作出了限制,需要征得用益物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并未对用益物权人设立地役权作出明确的限制。
一、用益物权人有设立地役权的权利的合理性
1、用益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回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答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自然人即为用益物权人。
2、占用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3、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为什么未经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当一块土地向他人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用益物权人就享有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土地所有权人另外设立地役权的话势必会影响到用益物权人的权益,所以需要他同意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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