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7 08:11:30 453 人看过

一、征收目的、依据

为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活和居住环境,在征求本项目区域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资中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资中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资中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征收与补偿主体:资中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与补偿管理部门:资中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与补偿委托实施单位:重龙镇人民政府、水南镇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范围

资中县火车站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水南上下街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大东门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西门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北外古城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

六、房屋征收工作方式

资中县危旧房棚户区(城中村)国有土地上房屋改造实行模拟征收方式,即:改造片区居民或单位(被征收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补偿办法和标准,结合自身意愿,自愿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附带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自愿搬迁。如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8%且县人民政府筹措的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则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批准实施改造。如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98%或县人民政府未能筹措到足额的补偿安置资金,则该片区改造工作暂时终止。资中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签订的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协议正式生效,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自行搬迁并获得相应的补偿安置。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单位产权房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

(2)由征收部门异地提供房源实行产权调换。

2.私产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货币终结)。被征收人另有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不存在住房困难问题)的,可选择货币终结。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2)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被征收人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的,原则上进行货币补偿购房安置。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可用于选购房屋征收部门定点提供的房屋,也可选购入驻资中县棚改居民购房服务中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或二手房。补偿资金用于抵扣所购房屋价款。

3.私产非住宅房屋(含营业用房、生产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及本方案规定的相关补助、补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终结房屋产权。

4.各类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征收补偿,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定点购房价格和购房安置住宅房屋价格补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具有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

2.定点购房价格:住宅xxx元/㎡(具体价格以县政府最终确定的为准)。

3.选择产权调换(购房安置)方式的,按模拟征收工作启动时前一年资中县城区商品房市场均价(xxx元/㎡)计算购房安置的相关补偿补贴。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信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面积、用途、结构、建成年代等权属信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如房屋所有权人对产权记载事项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以最终核实为准。未确认房屋相关信息的,以认定小组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私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构成。

1.货币终结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如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20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2000元/㎡进行计算。

2政策性补助搬迁费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1次;

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发,每个产权户不低于800元,计发1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3个月。

停产停业补助费(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0.8%按月计算,一次性计发1.5个月停产停业补助费。

3政策性补贴产权终结

补助费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30%予以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进行补贴。

4奖励住宅提前签约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第1日-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住宅提前搬迁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第1日-1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1万元/户给予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完成搬迁腾空交房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超过第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提前签约奖被征收人在45天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1%奖励,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发放。

非住宅提前搬迁奖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签订协议的,按2000元/户发放搬迁奖励。

整幢(或院落)房屋搬迁奖整幢(或院落)房屋被征收人在45日期限内全部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套)5000元奖励;超过45日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5政策性补偿电话移机费20元/部

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数字电视迁装费820元/户

独立水表迁装费3000元/表

独立电表迁装费1200元/表

独立天然气初装费3630元/表

2.住宅产权调换(个人购房安置)方式补偿的构成

序号补偿构成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含50㎡)的,按50㎡计算。如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2000元/㎡,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2000元/㎡进行计算。

2搬迁费住宅:1000元/次,按每个产权户计发2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发,每月不低于800元,一次性发放12个月。

4购房补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按50㎡计算)的35%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进行计算。

购房补贴=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商品房市场均价

5新购房屋面积优惠按20㎡建筑面积进行优惠,优惠标准按照商品房市场均价的30%进行计算。

新购房屋面积优惠=20㎡×商品房市场均价×30%

6住宅提前签约奖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模拟征收公告》的签约期前1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5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合同的,按1万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在第31日至45日内签订合同的,按5000元/户领取一次性奖励;超过第45日签订合同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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