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233号
发布日期:2006-3-16
执行日期:2006-3-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进一步加强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培育土地市场,避免土地市场分散竞争和政府收益流失,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全市经营性用地实行集中交易。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是本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全市范围内(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公开出让。
三、各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下同)经营性用地项目进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前,必须将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工作。
四、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对社会公布交易结果等信息。
五、各区、县经营性用地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出让后,由所在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取土地出让金,并上缴区、县财政。
六、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凡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竞买申请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七、自4月1日起,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首先实行集中交易;自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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