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拿到哪些赔偿金
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具体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什么定的
工伤赔偿标准依据为因工伤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工伤赔偿单位不给钱该怎么办
工伤赔偿单位不给钱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解决: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赔偿的,劳动者可以携带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书、公司的注册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n(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n(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n(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n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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