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亲属不满法院一审“判三缓五”
●处理案件时,派出所所长用警棍击打喝酒男子的头部、背部等
●第二天,一直头疼的受害者被送往医院,15天后,不治身亡
●受害人死后,勐腊县公安局一次性赔付25万元,同时要求受害者亲属不得再提赔偿和其他法律要求
●经过3次审理,4月12日,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一审判决
勐腊县公安局瑶区派出所副所长卢文武在执行警务时,持警棍将喝过酒的邓晓近打伤,最终邓晓近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先后经过3次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对卢文武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判决一出,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不满。昨日,其家属向勐腊县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书,并表示将“一告到底”。
认定事实副所长持警棍殴打酒汉
审理中,法院认定了以下事实:
去年9月7日晚11时许,勐腊县瑶区派出所接到“街上卡拉OK厅内有人酒后闹事”的报警后,副所长卢文武在安排民警向所长汇报的同时,转身拿着手电筒和一根警棍赶到现场。
赶到后,酒气醺醺的邓晓近正在高声叫骂,卢文武劝其回家未果后,便准备将邓晓近拉到派出所调查,这时,邓晓近受到推拉后跌倒在地,从地上爬起来后,邓晓近就跟身着警服的卢文武厮打起来。最终邓晓近被卢文武摔倒在地,卢文武将邓晓近面朝地按住,骑坐在邓晓近身上用警棍击打其头部、颈被和双手。
之后,卢文武与赶到现场的所长自占强将邓晓近拉回派出所,并用手铐锁在了院内的一棵芒果树上,让村干部通知其父母前来派出所领人。次日凌晨1时许,邓晓近被年过6旬的老母亲搀扶回家后,因头痛难忍,遂于中午11时被送到乡卫生院输液,由于伤重,于当天下午3点转院至勐腊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并于9月22日凌晨2点20分医治无效死亡。
达成协议死者家属获赔25万元
今年2月2日,记者参加旁听,在庭审中得知,卢文武案发前曾是一个不失温情的民警。案发前的9月5日,他因为制止一起飙车事件,被摩托车挂倒在地受了伤,当事人表示要赔偿,他得知当事人家境贫寒后,就没有接受赔款。但在打伤酒醉男子邓晓近直至其不治身亡的半个月中,卢文武始终没有到医院看望过伤者,也没有向家属道歉。
在整个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卢文武及其代理人一直都在为自己做着“无罪”辩解。甚至辩解说自己并没有击打过死者的头部、背部,并辩称,受害者之所以死亡,是因为医院管理不当致被害人跌倒才造成脑内再次出血而死亡,因此还提出了,为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的应该是医院。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月2日和3月26日两次开庭审理后,于4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最终的鉴定结果和证据,排除了医院需承担受害者死亡责任的可能。
就在法院2月2日开庭的前一天,勐腊县公安局根据死者家属1月2日递交的《关于要求支付邓晓近死亡赔偿金的申请》,与其签订了一份《行政赔偿协议书》,由勐腊公安局一次性赔付25万元现金给死者家属,同时死者抢救及死亡后产生的35456元医疗、丧葬和生活等费用,由勐腊县公安局支付。“申请人在得到赔偿后,不再向勐腊县公安局及当事人卢文武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及其他法律要求。”随后,死者家属在一份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的申请书上签了字。
“判三缓五”家属不满一审判决
勐腊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行政赔偿协议”并支付协议款项,属双方自愿达成,但此行为是在被告人并不认罪的前提下实施的,不能反映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但结合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执法中,用警棍多次击打被害人的头颈、背部等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受伤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了犯罪。
截至记者发稿时,这份一审判决书并没有传达到死者家属的手中。通过司法机关得知判决结果后,死者家属感到难以接受,迅速写了一份请求抗诉的申请,递交到了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死者家属反复对记者强调说,当时那个“从轻处罚”的请求,根本不是他们提出来的,而是在对方“不签字就拿不到赔偿”的前提下,违心签的名。他们将到西双版纳州和省里的有关部门就这份判决上访,“就算告到北京也要告。”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机关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故意伤害罪构成判缓刑的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和“有悔罪表现”,像这个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的案子,明显的不具备判处缓刑的条件,因而一审中“缓刑”的判决结果,确实有待商榷。
■律师说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委员、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认为,判决一审法院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并直接导致量刑畸轻,有误判或故意错判的嫌疑。因为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法院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法定情节。依据刑法理念,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分子不应适用缓刑。另外,就是赔偿得有点少。李春光谈道,从本案来看,行政赔偿数额应当是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去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如果这样算下来的话,赔偿应该近50万元。
□龚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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