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等,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才能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五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二、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经批准可以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不按照规定制作血液制品,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5、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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