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商标转让程序的几点建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4:10:26 335 人看过

近期,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商标转让引起的特殊的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原告A公司(2001年1月由B公司变名而来)到商标局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手续时发现B公司名下的五件商标已经由被告C公司于2001年6月、7月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原告便私刻B公司印章于2001年8月向商标局提出将上述五件商标中的其中两件转让给自己的申请。商标局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2月核准上述申请并予以公告,从而造成该两件商标一标二主的局面。原被告就上述商标的专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庭调查中原告还请求法庭鉴定被告转让申请书中的B公司印章的真伪,此案正在审理中。

虽然此案还没有定论,但其中暴露中的转让程序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有关法律法规表明商标局对商标转让仅作形式审查:商标局对转让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章戳是否一致不予实质审查,概此不在其权限范围内;其对符合形式要件的转让申请一概视为真实意思表示,如有反例,按照民事争议诉至法院解决。1993年的《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9: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标相关文章
  • 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不断完善
    一是对不同投资主体持有的股权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和内部职工股等,法律对其可转让性、受让人和转让方式作了不同的规定;二是某些特定主体持有的股权,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间内转让;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权转让的程序,法律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四是不仅不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方式不同,相同类型的股权转让的具体方式也有区别。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有哪些特点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3、对价的前提是: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
    2023-07-09
    415人看过
  •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
    近年来,随着云南昆明杜*武案、湖北京山佘*林案、河北唐山李*明案等一系列错案的出现,死刑复核程序被抛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经受着舆论界和理论界的批评和质疑,其中焦点无疑是死刑复核权下放导致死刑复核程序虚置的问题。2004年和2005年的“两会”期间,肖-扬院长都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核准权。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要“上收死刑的核准权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制度保障死刑判决的慎重与公正”。2005年7月1日和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任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第四、第五庭的庭长、副庭长,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增设三个刑庭,其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应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200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文宣示收回死刑复核权。至此,沸沸扬扬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的争论终于尘埃落定。其实,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一直在调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时机问题
    2023-04-21
    291人看过
  • 完善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国际上关于网上证券交易欺诈监管的相关做法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寻找到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有借鉴意义的措施。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网上证券交易监管进行完善:1、应建立一个分工明确的监管体系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监管专业队伍,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和其派出机构——证券监管办公室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组成的集中统一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体系对网上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吸纳更多更优秀的网络技术人员、会计师、律师和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人才到监管队伍中。此外,交易所的功能也不可忽视。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来自法律授权,交易所通过作为会员的证券公司承认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以及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弥补证监会行政监管的不足。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规则,并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的具体情况定期评估调整,是证券交易所对证券电子交易进行自律
    2023-06-06
    341人看过
  • 对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受理委托。社会在鉴定工作中,应依法律受理的委托,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应坚决不予受理。社会鉴定机构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置法律不顾。(二)、认真审查鉴定书,杜绝不符程序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公检法在诉讼中,要对鉴定书作仔细认真地审查,对于由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家属、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书,不能作为证据,制止鉴定启动程序的违法行为。不能因为结论正确而忽视程序问题,因为由当事人来启动,有可能出现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当事人为达一定鉴定的目的,会向鉴定人说情送礼,不可避免出现在少数素质差的鉴定人授意下,更换鉴定材料,从而达到目的。(三)、制定明确完备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笔者粗浅认为,目前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多样化不合法性,是没有明确完备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明确完备程序规定是形成科学鉴定结论的重要保证,鉴定程序立法直接决定我国司法鉴定是否法制化、规范化,鉴定程
    2023-06-06
    176人看过
  • 完善流转税税制的几点思考
    一、对现行流转税税制的问题估价现行流转税税制的基本框架是1993年底确定的,在双主体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收入比重一直在70%左右,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经过将近13年的运行,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逐步显现的流转税税制缺陷仅靠管理已无法弥补,突出表现在:一是与当前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1994年,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刚刚确立,现在,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1994年面临着治理通货膨胀,促进宏观经济尽快“软着陆”的迫切任务,而近几年,国内经济一直处于上升期,宏观调控的重心是保持好当前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通过必要调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综合国力明显提高,全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代。二是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不相适应。党的十六大制定了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建设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创新型社会
    2023-05-03
    386人看过
  • 对缓刑制度完善的几点思考
    缓刑是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这种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横县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并不多。该院从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74件,其中判处适用缓刑的75件,占5.1%;判决生效案件1461件2183人,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377人,其中宣告缓刑的91人,占6.7%。横县法院课题组通过调研,发现宣告缓刑的案件之所以少,主要是农村基层法院在工作中遇到的三个实际困难,使审判人员适用缓刑时慎之又慎。三个困难是:一、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缺乏具体、科学的标准,法官把握难。根据我国刑法,适
    2023-06-11
    127人看过
  • 修改完善的建议
    票据关系
    1.收回死刑核准权。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不得下放。对于如何行使死刑复核程序,有学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划分几个大行政区,每个区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笔者认为,这种建议不妥。首先,这种设置并不能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统一实施,各分院由于地区的差异和人员素质的不同,死刑复核的标准与尺度都无法做到统一,实际上是以前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变异;其次,这种设置徒增新的庞大的法院机构,对于有限的司法资源来说,实不可取。笔者建议,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置死刑复核庭,与其他各业务庭有平等地位,专司死刑案件的复核。这样既真正做到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又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具体放在什么地方审,是集中在北京审,还是到原地审,可由最高人民法院灵活掌握。有学者提出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到各地巡回复核死刑案件。这样比较有利于当事人
    2023-08-18
    454人看过
  • 建议完善对转化型贪污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在执行过程中,此项司法解释暴露出了漏洞与弊端,具体表现为:一、逃跑时所携之款是否为“挪用的公款”难以界定,为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后立即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携带挪用的公款逃跑,以贪污罪定性量刑的侦查证据基本没有什么异议。而当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被发现之前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对此类行为容易产生分歧。嫌疑人逃跑时所携之款,是本人存款,还是私人借款,抑或是挪用的公款,这直接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问题。确定嫌疑人潜逃时携带的是公款还是私款,尤其是在挪用行为发生后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才逃跑的,这中间却需要大量的证据加以佐证,更需要进行大量的鉴别证据真伪的侦查工作,以便能搜集到相关的
    2023-06-11
    165人看过
  • 完善刑事赔偿制度的四点建议
    刑事赔偿,又称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追究刑事犯罪、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向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赔偿。就《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来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内容越来越显露出弊端,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应予改革完善。刑事赔偿案件范围宜扩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赔偿范围,但第十七条又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因此实际进入刑事赔偿范围的案件比较少,而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等造成伤害的事情远不止这些,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却不能得到赔偿。如对某人错误发出通缉令,导致该公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被侵犯的问题;监视居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后,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公民有违法犯罪事
    2023-04-24
    156人看过
  • 完善侦查监督机制的三点建议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象是特定执法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实现诉讼目的和任务,性质上是一种专门性的法律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我国的侦查监督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而且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并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实践表明,这种监督模式对于充分发挥侦查机关的主动性,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保障作用。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立法上的不足,导致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力度,如相关规定整体上过于原则,不成体系;立法中对侦查监督的权威性规定不突出;刑事诉讼中侦检职责并列机制导致监督无法到位;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监督的途径和手段规定滞后,强制性不足、有些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立法尚未确认等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上应明确侦查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
    2023-06-11
    246人看过
  • 建议完善执行程序中的强制开启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存放隐匿的财物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这是执行程序中强制开启的刍形,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执行工作的需求,强制开启的范围、条件和操作规程则有必要进行完善。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被执行人居住条件的改善等因素,使农村部分被执行人的住宅为高墙铁门,城镇部分被执行人居住为防盗严密的套房,这种状况给个别赖帐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执行人员在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拘留、财产评估与扣押中往往遇到被执行人躲在相关住所拒不开门的难题,如强制开启门户则没有法律依据,如守株待兔的硬性等待则浪费人力,一方面被执行人在住所内有吃有喝,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忍饥挨饿,神圣的法律遭到亵渎。笔者认为,针对被执行人躲藏在确定的住所避而不见执行人员的状况,应完善强制开启制度。借鉴搜
    2023-06-06
    332人看过
  •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转型特点及完善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周煊一、走出去战略背景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新政策体系的形成1.走出去战略背景下原有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局限性。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十五计划《建议》中首次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在中国走出去战略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初形成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已经显现出较大的局限性。20世纪90年代初期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体系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限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1991年国家计委向国务院递交了《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指出中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企业的海外投资应该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不足,并在此后10多年的时间内成为对中国境外投资影响最大的政策法规。20世纪90年代初的政策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数量。200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
    2023-06-05
    389人看过
  •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几点建议
    2001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该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每年为上市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意见还就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该说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正式步入了我国的证券市场。勿庸置疑,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成功地融入全球化大潮,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没有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的健全运作就无法得到保证,从而会对投资者的信心和公司的价值产生重大的消极影响。在全球化条件下,这意味着一个国家金融体系
    2023-06-19
    313人看过
  • 关于完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53号文第一条规定的股东股权变更登记的程序为,企业因股权结构变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手续,涉及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先由企业管理机关开具《股东股权变更纳税情况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到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企业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办理征税(或不征税)手续,涉及征税的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企业持联系单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把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作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的前置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没有规定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必须取得税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联系单。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除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设定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023-05-03
    476人看过
换一批
#商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标
    词条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相关咨询
    • 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建议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2-28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道防错纠错的特别程序,对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正确审理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救济有重要作用。 完善建议: 1、立法上,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法规; 2、程序上,引入“诉讼化”审判模式; 3、制度上,建立健全检察监督和律师辩护制度; 4、期限上,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审理时间。
    • 转让商标的程序,商标转让怎么转让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3-14
      商标转让流程是进行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受理-商标局审理-下发公告-合法转让证明。 一般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这是直接通过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
    • 商标转让需要注意的几点事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
    • 商标转让程序和条件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06
      转让注册商标所应履行的法定手续。在中国,转让人和受让人就转让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协议后,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商标注册地址变更流程是: (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书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书式,写明转让商标的号码、名称,转让人名称、地址,受让人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并另盖双方印章。(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
    •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争议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商标转让过程中的争议:这里所述的转让争议,不是商标法第五章有关争议的概念,而是指在转让生效后或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同意转让而向商标局申诉的一种行为。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类:(一)对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1、在转让生效后或在转让申请过程中,转、受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转让合同的条款理解、合同效力以及履行等发生的争议。2、转让人认为转让申请伪造、仿冒了其公章或签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