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20:42:30 401 人看过

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一、行政诉讼费用负担规则

(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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