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人事争议仲裁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是人事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当双方都愿意谈判时,才能进行谈判。如果一方表示不愿意协商,并要求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争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2.平等互信原则公共机构和员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人事争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只有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妥善解决争议,形成和谐的人事关系。一方的意志不能强加于另一方,更不用说用欺诈欺骗另一方了。合法性原则人事争议的谈判过程是双方增进理解、相互理解和妥协,努力达成协议的过程。谈判过程和方法应当合法。协商结果不仅要反映单位和员工的共同意愿,双方都能接受,而且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否则,达成的协议将失去合法性,无法履行
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中断,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仲裁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开始重新计算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仲裁,则仲裁时效期间应暂停。仲裁时效期限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工人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2007年,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双方当事人必须在60天内行使请求仲裁的权利。此后,除特殊情况外,仲裁机构将不再保护其请求仲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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