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表现有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
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标准是:
1.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主要是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计算方式可以为: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销售减少的总数难以计算的,可以侵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的乘积作为损失的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n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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