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邮政储蓄所开户审查不严,致使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在索赔未果后,储户将邮政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月28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7年12月7日13时16分,原告曹某与一自称姓范的人到弋阳县邮政局圭峰储蓄所开设个人结算帐户56570,开户凭单由范某执笔填写,开户费10元由范某代交,储蓄卡登记本上曹某的签名也是范某代签,存折由曹某领取,存折密码由曹某自己输入。同日14时32分,曹某到弋江储蓄所又开设个人结算帐户35292,开户凭单由曹某本人填写,未办储蓄卡。曹某开户后,通知其堂弟将5万元人民币汇入56570帐户上,同日16时32分、44分,范某等人用曹某56570账户的储蓄卡分别在胜利路储蓄所和弋江储蓄所支取48000元和1900元。原告于12月8日对该帐户进行了挂失。
原告认为,在办理个人结算帐户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要求办理储蓄卡,也没有得到储蓄卡,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储蓄卡落入他人手中,致使该款被人冒领,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过于信任他人,未尽妥善保管自己财物及个人信息的义务,将自己的财产及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这说明原告有一定的过失。被告在办理客户开户时,没有按操作制度要求客户填写办储蓄卡申请,且在原告在场的情况下,没有要求原告自己签名收卡,而由他人代原告签名,对此,被告也有一定的过失。由于原告存款被他人取走,双方均存有过错,故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江西省弋阳县邮政局向原告曹某支付人民币24950元。
原告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温州一储户存款被冒领储蓄所被判承担责任
339人看过
-
存款被冒领开户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427人看过
-
储户遗失存单存款被冒领银行操作规范被判免责
239人看过
-
储户存款被人挂失盗领银行被判承担全责赔偿
463人看过
-
储户存款被盗法院判银行担责80%
194人看过
-
储户存款被冒领法院二审改判银行赔偿全部存款
105人看过
-
储户借钱被盗储蓄银行能承担责任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1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显然,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储户存款消失银行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3-11-30银行需要先行赔偿。储户的钱是进银行的帐上了的,从银行的帐上都反映出了储户存款的时间、数额。储户钱的消失是在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无论是银行工作人员所为,还是银行管理漏洞,储户的损失都应由银行先行赔偿。
-
储户存款被盗银行承担责任吗有没有法律规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3-10-23储户存款被盗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所以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是银行的责任,如果储户银行卡内自己被盗银行显然是没有尽到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会被判刑吗,挪用储户存款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5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一般如果超过三个月没还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储户存款用以进行营利活动的,及时挪用时间没达到三个月也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
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将小额账户小扣至银行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1还会继续扣的。因为账户余额为0,只是看不到扣款金额而已。但是银行系统中,你这账户余额已经是负数的。除了会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外,每年的10元年费也会扣收。并且,在储蓄卡已开通网银的情况下,储蓄卡是不会自动销户的。如果储蓄卡未开通网银,储蓄卡余额为0的情况下,2年时间未使用就会自动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