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公司股东因故死亡的情形,有时难以避免,其后果往往就会出现股权继承的问题。很多公司基于确保公司控股权、友好合作等因素考虑,往往都会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的合法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是法律上允许的,但限制性规定必须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股权继承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可以限制股权继承。
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不是无限制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否则规定无效。
例如公司章程条款可以约定,因继承取得股权的,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取得股东资格。未取得同意的,必须依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转让股权。而不能约定类似股东死亡股权归其他股东所有的规定。
此外,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规定,必然是在股东死亡之前就应制定好的,在股东死亡后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临时添加的限制规定一律无效。倘若遭遇这种公司“落井下石”行为的,果断委托公司法律师协助处理,该起诉的起诉,该索偿的索偿,抬头挺胸莫低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指的“公司”,专指各种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份)是没有规定的,只要有股份继承的,一律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现实生活中,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的,尽早咨询公司法律师,妥善处理股权继承事宜。总而言之,能协商的先协商,无法协商的就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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