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20:06:48 223 人看过

一、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未成年犯罪指定辩护存在的问题有:辩护经验相对缺乏;实际有效辩护时间较短;庭审准备不够充分;庭审积极性不高;辩护效果不佳;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

二、深层原因分析

(一)立法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如前所述,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条文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然而,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指定辩护律师的具体流程应当如何进行,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虽然公检法机关都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但实践中却存在三个阶段有三名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而三名指定辩护律师的工作如何衔接,立法并未明确。

再比如,此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立法同样没有加以明确。

众所周知,侦查阶段让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其中,意义十分重大,它不仅有利于为被告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还是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等证据的重要阶段。然而,如果公安机关在如此重要的阶段没有履行义务是否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立法却忽略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缺失。因此,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刑诉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详加考虑并加以完善,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都只能是一纸空文。

(二)法律援助的报酬少,导致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不高

实践中,指定辩护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报酬较低,导致很多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不得不自己掏腰包,某些律师从经济因素考虑不愿意承办指定辩护案件,这严重影响了指定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以笔者所在的J区人民法院为例,办理一件指定辩护案件,指定辩护律师仅能领到400元人民币。如果按指定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讯问一次、到法院阅卷一次和出庭一次计算的话,这400元钱连基本的油钱都不够,更不用说指定辩护律师有多高的积极性了。

此外,有些地区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补助不但太少,而且还无法保障。正如调研过程中所了解的,虽然国家对指定辩护等法律援助活动配置了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的专项基金,但是,由于受各地财政状况的影响而导致经费不足、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再加之办理指定辩护案件的补助相对于接受普通案件当事人委托的收益本来就很少,导致不少律师相互推诿,即使勉强接受指定、参与诉讼,也只是走走过场、敷衍了事,体现一下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而已。这直接影响到指定辩护的质量和该法设置的目的的实现。

(三)与未成年被告人缺乏必要的委托信任关系

我们知道,律师与委托人之间要建立起紧密的信任关系,如果二者之间不能得到完全的信任,律师则很难顺利完成辩护任务和最大限度地为被告人争取公正。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指定辩护律师制度缺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参与,绝大多数被告人在庭审以前与指定辩护律师最多只见过一次面,还有一些案件在被告人庭审以前连一次面都没有见过。这就导致被告人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职业声誉、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等很多情况并不了解,对指定辩护律师并不信任,甚至觉得律师是司法机关派来套取自己口供的人。

在实践中,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指责自己的指定辩护律师,甚至故意翻供、提出与指定辩护律师不同辩护意见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严重影响了指定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未成年被告人在指定辩护过程中无法进行有效的程序参与,既缺少指定过程中的选择权,又缺少拒绝权,不仅不利于提高辩护人的辩护质量,也不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辩护质效缺乏有效监督

实践中,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程序通常是,先由公检法机关向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司法行政部门再指定辖区内某一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再委派该所内的某一律师进行具体承办,被指定的律师完成辩护工作后再向司法行政部门领取报酬。从这一流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根据权责利对等的原则,指定辩护律师的实际委托人既不是公检法司法机关,也不是未成年刑事被告人,而是具体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司法行政部门。

因此,指定辩护律师最终只向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方面,由于司法行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刑事案件的办理,其只承担指定律师事务所和支付指定辩护律师报酬工作,因而不能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情况进行全程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虽然对刑事案件进行了全程参与,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情况了如指掌,但是却无权对指定辩护律师的懈怠慵懒情况进行监督。这就导致了有权力监督的部门因不能做到全程参与而无法监督,无权监督的部门虽能发现律师懈怠情况却不能监督的尴尬局面。

一般来讲原告与被告都会为自己请一名辩护律师,站在专业的角度为自己进行辩护争取到最大化的利从而达到胜诉的目的。但是有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不当,无能力无财力为自己请辩护律师,法院就会指定一名援助律师为其服务,但这往往效果会远远低于委托律师,其中的问题需要我们全社会各个部门共同努力共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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