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际操作和预算管理的角度看,现行规定不仅不能客观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也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利用无形资产实现自身增值的会计需要,不能适应预算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合多年来高校财务管理的实践,我们认为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愿意与同事们共同探讨。2008年2月22日,教育部发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教育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令第26号)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第26号令第11条规定,普通高校主要利用其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参与办学。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第十二条规定,独立学院主办单位的投资,在筹建期间应当依法核定并转入独立学院名下。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形资产是指不以实物形式为事业单位提供一定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事业单位的各类无形资产应当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将其购买的无形资产一次性计入公共支出摊销;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还规定,事业单位转移其入账无形资产时,结转转移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公共支出”科目或“经营性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高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所购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给高校的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确认价值,借记本科项目,贷记“事业基金普通基金”。另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没有做出更明确的要求。根据现行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1)用于公共活动的无形资产摊销导致账外资产的出现。例1:某高校(未进行内部成本核算)于2008年3月购买了一项专利技术,价值20万元,使用年限20年。合同签订,汇款支付。购买时,借款:无形资产-专利20万元,借款:银行存款20万元,同时摊销,借款:营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20万元,借款:无形资产-专利20万元,例2:独立核算高校(无内部成本核算)赞助高校主要利用学校名称、知识产权、管理资源、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社会组织B主要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参与办学。经依法核实,该资产于2009年3月30日转入独立学院名下。其中,学院a的无形资产商誉价值1亿元,社会组织B以现金投入1000万元,房屋等建筑物投入7000万元,土地使用权投入2000万元,期限50年。当天,转账手续办理完毕,现金到账。
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事业单位也没有与实收资本类似的科目,因此这里将其作为捐赠收入。在所有权转移期间,独立学院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款:无形资产-商誉1亿元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000万元
固定资产-住房7000万元
现金1000万元
借款:商业资金-普通资金130万元固定资金7000万元,同时:摊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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