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北京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30:49 425 人看过

郑某均原来在北京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临时工作。1999年6月,由于在工作中操作砂轮设备时,砂轮蹦出,导致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认定,郑某均属工伤,伤残度为七级。事故发生后,由于北京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郑某均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劳资双方对郑某均工伤前的工资待遇存在争议。虽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电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北京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与郑某均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在电梯公司,法院对此种行为提出批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南希*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按月平均859.83元的工资标准支付郑某均工伤津贴,共计人民币13757.28元(其中8820元已给付,另4937.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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