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的,应判令拆迁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给付补偿或安置的房屋,拆迁人拒绝执行的,可采取划拨拆迁人款项,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按协议约定的内容购置商品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的方法,予以强制执行。对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安置给数个被拆迁人,应作为房屋确权纠纷案件审理,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被拆迁人,可另行起诉拆迁人,拆迁人应负另行安置或补偿责任。
一、如果协议的主要条款模糊不清,慎重!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
(1)征收部门与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
(2)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及订立拆迁协议的法律规范的依据。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和房屋估价。
(4)被拆迁人及其共同居住亲属的基本情况。
(5)拆迁补偿的形式、补偿金额和时间。
(6)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
(7)搬迁过渡的方式和过渡期限
(8)拆迁协议的履行期限。
(9)违反拆迁协议的违约责任。
(10)拆迁当事人双方认为其应该在拆迁协议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那么,作为被拆迁人,您就应该注意了,比如说,拆迁补偿协议只约定了十八个月后安置,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并没有确定,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当十二个月过去了,您对于拆迁人是否在建设安置房屋,安置房屋建在什么地方,何时才能住进安置房屋一头雾水,也不知道安置房屋的面积、设计等有关房屋的各种信息,此时,如果您找到征收部门询问的时候,大部分情况下,他们会各种搪塞,并且像踢皮球似的让您找其他部门,到最后您根本问不出所以然来,只能打官司,浪费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农村宅基地动迁政策
(一)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二)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三)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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