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1:35 275 人看过

按照目前通说,判断无效行政行为的标准是“重大而明显”的违法情形。“重大”是指行政行为内涵的严重违法性,“明显”理论上是指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能从外表判断出的情形。从理论层面上讲,“确定明显违法的标准既不是相对人的主观想象,也不是受过训练的法学家得认识能力,而是一个典型的、理智的公民的认识。尽管如此,明显违法并不总是明显。在具体案件中,关于行政行为是否明显并且严重违法,完全可能发生争议。〔1〕因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侵害就有救济。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权利的救济尚无制度上的保障。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已有该方面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该类判例,实践需要制定统一的权利救济制度,这也是我们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应有内容。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照“重大而明显违法”的通说标准,本文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为具有重大而明显违法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无效行政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行为的特殊形式,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行政主体期望的法律效力。

2、无效行政行为赋予权利的,任何人无尊重权利的必要,在任何诉讼程序中均可作出独立判断。

3、进入执行程序的无效行政行为,执行行为是无效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进行赔偿。

4、以无效行政行为为基础性条件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也无效。

5、对无效行政行为的确认不因时效的完成而认为有效。不受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的限制,随时可提起确认。

二、无效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对相对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是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主要有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

1、自力救济

关于自力救济的方式称谓,学者有多种说法,主要有“抵制权”、“正当防卫权”、“反抗权”、“拒绝执行权”等。虽称呼不同,但实质内容是相同的,都主张行政相对人面对无效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有抵抗的权利。本文中,笔者称之为“抵制权”。但是学者们对于抵制权的“度”和“形式”存有争议。因为个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知能力不同,对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这样就可能会造成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抵抗,也可能造成对抵抗权的滥用。目前,大多数人主张“温和”的抵抗权,进行“消极”抵制。从行为方式看,抵制权通常以不作为的形式体现,即相对人只要依法对行政主体采取消极、不予配合的态度(如保持沉默、用言词拒绝等)即可。〔2〕在许多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关于相对人“有权拒绝”的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以上法律直接规定了相对人的抵制权,是以拒绝履行的方式行使的。

关于抵制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抵抗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认为如果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执行后将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相对人就“可以而且应该将之视为一个无效行政行为,不予执行”。〔3〕还有学者不赞成相对人对无效行政行为有抵抗权,是出于对相对人因没有抵抗无效行政行为而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的担心,认为在将无效行政行为的辨认权和抗拒权赋予相对人的同时,也会将责任转移给相对人。〔4〕笔者认为,抵制权原则上是一种权利,是对行政侵害行为的拒绝和反抗,抵制权制度的设置就是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不是对相对人义务的加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是一种义务,例如无效行政行为要求相对人实施明显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刑法的行为,这时相对人有不予执行的义务,否则其法律后果并不会因相对人执行行政行为而予免除。

2、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不足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无效存有较大争议时,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寻求公力救济。目前,该种救济方式系主要方式。

公力救济的方式:

(1)利害关系人向有权机关申请对无效行政行为进行确认。主要是向无效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确认。一旦被最终认定无效,则应恢复到原来的法律状态。造成损害后果的,无效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目前法律规定中对无效判决和撤销判决的界限规定较为模糊,原则上应为无效确认之诉,且在起诉期限上不受限制,不仅可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都可以提起,法院都有权作出认定。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因为法律规定的缺位,法院也应给予诉权。但在起诉期限上应当有所限制,且该诉讼只能是提起行政诉讼。

(3)在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中,相对人有权进行无效抗辩。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予审查,并作出裁决。确认无效的,驳回执行申请。

(4)因行政相对人的自觉履行造成损害的,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行为作出机关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提起赔偿诉讼。

结束语: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制度只是处于理论上的研讨,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法律的制定。本文中对于自力救济的理论基础并未涉及,很多学者对此有精深的论述,本人不敢班门弄斧。但对于自力救济中正当防卫理论的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本文只是介绍关于救济方式的个人观点。

注释:

[1]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1页。

[2]参见戚建刚、关保英:《公民拒绝权若干问题探析》,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页。

[4]参见叶必丰著:《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1-82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04: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正当防卫相关文章
  • 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
    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或明显违法等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对于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执行。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被该行为改变的状况应尽可能恢复到行为以前的状态。行政相对人可以不受无效行政行为的拘束,可以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可在该行为作出后的任何时间提出异议,申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确认其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的违法情形,例如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严重损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例如某县政府设定本县作出的某类行政行为是终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存在严重越权的行为例如物价局作出了属于工商局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因受胁迫、欺许而作出的.例如行政主体受欺骗面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包含犯罪因素或将导
    2023-08-11
    325人看过
  • 行政救济的概念
    侵权行为
    行政救济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构建完善的行政救济机制对于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救济的基本概念行政救济并非法定用语,行政救济的定义、范围目前学术上也并无定论。关于行政救济的含义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权利侵害说”。这种观点认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权利缺损而实施的救济。这种观点又分为广义与狭-义两说。狭-义说认为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侵犯后依法提出申诉,由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对其予以救济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救济是由行政机关来进行的,因而简称为行政救济。广义说则认为,行政救济是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
    2023-06-11
    311人看过
  • 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法律咨询: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有哪两种?律师回答:一种是行政复议,一种是行政诉讼。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
    2023-06-13
    97人看过
  • 对行政裁定行为的法律救济有哪些
    对于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设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行政违法必须和行政责任相联系,若不追求行政违法的行政责任,也就谈不上所谓的行政法治。”对于行政裁定制度来说亦然。因为行政裁定制度所具有的一般行政行为的共性和其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性,对行政裁定行为的救济也就既具有共性也具有特性。首先,对于行政主体拖延或拒绝作出行政裁定的救济。对于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裁定的申请拖延作出或拒绝作出裁定的情形,依法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规定了对于行政主体不作为的救济渠道。这些救济渠道不应因为行政裁定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受到排斥。申请人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裁定不服,在我国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裁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都明确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受理范围。当然,这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的权宜之计,随着
    2023-06-13
    390人看过
  •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了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的情形,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原有的撤销判决之外,创设新的确认判决,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将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与无效行政行为相区分的思路一致。但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出现的无效其意义与学说上通行的无效并不完全一致。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研究理论尚未成熟,单就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就有多种学说。目前的通说为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但由于重大而明显法律概念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该通说作为判断无效行政行为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尚可,但在具体行为的判断中,因个人认识上的差距,争议是难免的。目前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中标准把握上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未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的情况下,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统一,不失为一种好的作
    2023-06-06
    344人看过
  • 对工商局做出的行政行为如何救济
    1,工商局属于行政机关2、对于工商局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一、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确定行政复议机关: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二、企业被吊销后应该怎么恢复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
    2023-04-03
    370人看过
  •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存在不足,不能使人权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很不适应。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完善救济立法扩大行政救济范围现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的范围过于狭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又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行政诉讼法把可诉的行政行为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扩展行政救济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
    2023-06-09
    330人看过
  •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二、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什么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有:1.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
    2023-06-06
    451人看过
  • 行政相对人救济权的告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统一规范了药监系统一直争议不止的执法文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据了解,目前大部分药品监管部门对涉案药品及其有关材料采取查封、扣押时,出具的《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均是完全遵循国家局的制定格式内容,其中在向行政相对人告知救济权的内容是这样的: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笔者认为,这项告知内容应改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实施查封扣押行为的上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实施查封扣押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1、有利于进一步体现行政执法公开、便民原则。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速,行政执法公开原则和精神已得到进一步得到普及和深入人心。然而,行政执法公开原则不仅局限于行政服务领域,还应体现在行政监管过程中;行政执法公开原则不仅要公开执法的法律依
    2023-06-08
    354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及救济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尽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徒具表象而不具有实质内容的“中空”行政行为,但与违法行政作为相比,其侵害性更具隐蔽性。目前学界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理论研究尚属薄弱环节,有监于此,笔者意略抒拙见,以作引玉之砖,希望能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有所助益。一、行政不作为之界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之界定,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的法1;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2;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
    2023-06-13
    401人看过
  • 税务行政救济
    不可抗力
    一、业务概述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赔偿申请书》,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无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2023-06-07
    16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程序?
    不可以,但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附带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卖淫被拘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卖淫被判拘留,对该处罚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
    2023-07-05
    152人看过
  •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成因及救济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在我院2007年至2010年9月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行政不作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疾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1、不作为类型以不履行法定职责居多。在近三年受理的45件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中,因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引起诉讼的有31件,占68.89%;因不履行法定义务引起的有14件,占31.11%.2、被诉行政机关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实现有决定权或保护职责的公安、劳动等部门。在受理的45件案件中,被告为公安、劳动、房管、国土部门的有30件,占66.67%.3、不作为表现形式多样化。有对当事人的请求明确产权。四、行政不作为之救济途径行政不作为具有多
    2023-06-06
    147人看过
  • 行政救济是怎样的
    法律综合知识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复议前置的除外。3、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
    2024-05-05
    32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更多>

    #正当防卫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为还是行政监督行为
      广西在线咨询 2024-09-25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当那些与其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利益关联的人员认为行政机构所实施的特定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寻求至拥有法定权力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系列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同时具备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特性和属性。这一
    • 行政复议的救济行为有哪几种?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29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属具体行政行为,它肯定不是行政审批。按照通说的话,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事项的内部审批和对其直接管理的人事财务等事项的审批。
    • 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无效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28
      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
    • 行政诉讼的生效的行政救济方式有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3-10-20
      律师解答生效的行政诉讼的救济:当行政诉讼生效了,在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进行上诉在二审判决后,可以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终身之后只能申诉了。关于生效的行政诉讼如何救济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行政处罚行为是否能实现行政处罚救济的公平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
      行政处罚的救济是保证行政处罚结果合法的方式,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