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不作为判决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3 08:22:06 430 人看过

一、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行政行为按照行为方式,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大体有四种主张:第一、程序说,即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因此,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第二、实质说,即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第三、违法说,即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第四、评价说,即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对于在社会生活中有异议的行政行为,在有权机关作出判断前,任何人都无权就其合法性做否定性评价。因此,行政不作为中,既有合法的不作为,也有违法的不作为。我国行政法学界以及司法实践界一直对行政不作为的定义争论不休,在笔者看来,不必非要给行政不作为下个定义,况且,以定义的方式来界定行政不作为,是相当困难的,也是不全面的,界定行政不作为,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应包括:

1、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依职权负有某种法定义务,在应当为且可能为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作为义务。

2、拖延履行职责,即行政主体主观上并没有决定不履行,而是采取一种懈怠、消极的态度,结果没有在法定或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法定职责。

3、不予答复,即行政主体对于相对人的申请没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批准或不批准的行政决定,形式上并未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不予答复应属于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消极地不为,在实体内容上肯定就什么也没做,正是行政主体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

4、明视拒绝。对于行政主体的明视拒绝行为,是行政作为还是行政不作为,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对行政案件的案由进行了划分,具体分为:作为类案由、不作为类案由、行政赔偿类案由。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是原告启动的,原告对诉什么,如何诉有自主选择权,法院不应当干涉,对于行政主体的明视拒绝行为,实质上是未满足原告的某种实体请求权,原告认为行政主体不履行职责而对该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尊重原告的选择权,把明视拒绝行为归为不作为案由。但是,原告仅仅要求撤消行政主体的拒绝行为的,则属于要求撤消行政主体的作为行为,应归入作为类。

5、履行不当。对于行政相对人请求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法定职责的行为,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如果行政主体在程序上已经作为,而且手段、措施等均已到位,则不论其结果如何,均是作为。如果行政机关虽然在程序上已经作为,但是其手段、措施等均有违常理,从而没有达到行政相对人所诉求的目的,则应当视为不作为。例如,某人发现有人落水立即拨打110求救,而110则派出两名不会游泳的警察出警,虽然该两名警察也尽力而为,但终因显而易见的原因未能救活落水者,因为这时的行为是形式上的作为而实质上的不作为,对此,110就应当负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履行不当行为均为不作为,有些履行不当属于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判决履行的方式,即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解释》第五十六条对于原告起诉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增设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增设了确认违法的判决方式;第五十八条对于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规定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赔偿的判决方式。同时,对于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后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1、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原告在实体上的请求进行的处理,而裁定驳回起诉则属于对程序性事项的解决。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审理中,若被告已经证明原告的起诉超出起诉期限,则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即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2、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在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中,原告未向被告提出申请或要求,或虽已经提出申请但是被告不具有相应职权,或虽提出申请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形式,或被告具有其他可以不作为的正当事由;二是在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中,常见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若行政机关能够证明其未获知原告之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的事实,则其无从履行职责,亦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3、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例如申请颁发营业证或执照,虽然行政机关迟延履行,但是在其履行之后仍然可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如果判决履行不能达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救济,例如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职责,但是因其不履行职责而造成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损失,在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并已成为过去的状态下,继续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显属荒悖,在此情况下,即不宜判决其履行而应当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赔偿。但是,在对赔偿的审理中,需要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即由原告对其所实际形成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将该举证责任分配于被告。同时,对赔偿的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进行。

4、判决履行

(1)判决履行的具体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最主要的一种判决形式,判决履行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但尚有履行之可能与必要,判令其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的形式,从而使行政相对人之权利得以救济。但是,《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而把具体期限的自由裁量权留给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条对履行判决期限的确定进行再次强调,仍未对具体期限予以明确,虽然法官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履行期限予以决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而造成裁判尺度的混乱。依《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认为行政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0日内履行其法定职责,这也是其应当履行的最长期限,故人民法院在判决被告履行时,在一般情况下对其指定的期限应当以60日为宜,不应当超出60日之限度,否则即有违《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的期限指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仅是对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弥补性规定,在有明确法定期限的情况下,仍应以法定为准。

(2)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主文表达不尽相同,有要求行政机关限期办理原告所申请的事项者,有要求行政机关限期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答复者。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实质即是行政机关未履行其法定的职责与义务,经过人民法院审查之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职责,从而实现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司法救济。然而,人民法院所行使的是审判权,亦即司法权,行政机关所行使的则是行政权,众所周知,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属于不同类别的权力。国家设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实现对个体权利的救济保护和对行政权的规制监督。一般认为,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实行有限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之后,只能作出“应为”或“不应为”的判断结果,而“应如何为”则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能以司法权替代行政权,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应如何为”的处理结果。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工商机关要求为其颁发营业执照,若法院判决工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完毕,则存在两种情况:A:原告的申请符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B:原告的申请不符合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定条件。在A情况下,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为原告颁发执照,但是在B情况下,则必然使工商机关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办理,则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系违法颁证;如果不予办理,则是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不予执行。如此必然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事实上这样情况已经屡见不鲜。所以,在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中,应当明确为“限被告于某某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样既可以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又能防止司法权代替行政权的越权行为,同时,也可以避免法院判决无法得以执行的尴尬现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0日 17: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可撤销行政行为之确认判决
    [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2007年2月,因杨某与王某闹矛盾,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分歧]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与王某并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
    2022-10-29
    487人看过
  • 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
    一、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局投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
    2023-04-16
    193人看过
  • 行政案件不宜判决重作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称判决重作)是行政诉讼一种特殊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判实践证明,判决重作的法律依据本身不仅缺乏平衡利益的价值标准,弹性大,随意性强,不利于统一执法,造成循环诉讼,而且这种判决方式往往对原告不利,法院甚至明确地与被告一起制裁原告,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当价值。理由是:(一)判决重作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世界公认的司法原则。行政诉讼规定的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是司法权无原则扩张的表现,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性相悖。(二)在立法上体现了对违法行政的迁就,减轻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责任。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判决重作,
    2023-06-06
    376人看过
  • 行政法规作为判决依据可以吗?
    一、行政法规作为判决依据可以吗?国务院出台的法规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二、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23-04-13
    177人看过
  • 行政行为中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为。作为是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对于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理论界存在争论。由于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职责的时候,一般也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如果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认为法定条件未满足,行政机关就可以拒绝履行。比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许可,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不够发放许可的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拒绝颁发许可证。针对此行为,有人认为是不作为,而有人认为是作为,即行政机关是以作为的形式、积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内容。从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和第27条第2项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来看,目前在实务界基本上倾向于认定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因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拒绝的决定,而行政相对人想就此提起诉讼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必须在
    2023-06-06
    179人看过
  • 公安不作为如何进行投诉
    公安不作为,可以到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控告。法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强拆告公安不作为可以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因此违法强拆搞高安不作为是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
    2023-08-02
    365人看过
  •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什么
    网友提问: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这种是否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定义法律术语,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称。即指以消极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在一些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及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这里“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是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许可行为。再如,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列举的行政行为中,就有不作为方式的行为。如其第4款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5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不作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受行政法调整,同样会引起法律后果。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所构成的违法种类是不同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构成行政失职。
    2023-06-13
    131人看过
  •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针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于以下情形: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原告理由不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1、被告确无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2、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职责或给付义务。3、被告履行职责或给付义务有法定期限,并且该期限尚未届满。4、被告履行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条件尚未具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中存在上述原因导致无法进行受理的,可以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对案件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并结合实际的行政诉讼情况来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发生。一、行政诉讼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条件有哪些?针对作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确凿。即对被诉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要求案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
    2023-03-24
    474人看过
  • 公路局行政不作为当赔偿
    2007年11月17日晚18时20分许,李xx驾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沿西漯公路右侧行驶至西华县逍遥镇供电所门前时,撞在前方堆放在公路北侧的石子堆上发生交通事故,李xx当场死亡。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07)第11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及石子堆所有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现场石子堆已堆放有数天,石子堆所有人无法找到。李xx的爱人刘xx认为公路管理局负有责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了路政管理权,负有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省道国道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行政职责,其与公路使用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刘xx所诉的是西华县公路局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其造成了损害,所诉的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作为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因此,本案应属行政诉讼范围。
    2023-04-24
    372人看过
  • 不完全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一定的联系,但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所包含的范围远大于不履行法定职责。(1)行政义务的外延远大于法定义务的外延,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程序上的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实体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明示拒绝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行政相对人需要立即获得救助的情形后,不实施救助义务或借故拖延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并且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与不履行法定职
    2023-06-13
    123人看过
  • 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诉状范本怎么写?
    原告:XXX,男,X族,XXXX年XX月XX日生,现住某某省某某市被告:某某市公安局住所地:某某市某某路XXX号法定代理人:XXX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某某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行政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判令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某某市某某县合法拥有居住房屋一套,XXXX年XX月XX日被相关部门强拆,某某县公安局参与了强拆整个过程。原告认为某某县公安局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以及公安部《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第7条“严禁公安部门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之规定。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依法向被告某某市公安局申请对某某县公安局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至今已超过60天的法定答复期限,被告某某市公安局对于原告的申请至今未做任何答复,其行为已构
    2023-08-05
    358人看过
  • 公安机关有哪些行政不作为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实际情况,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可诉范围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的第1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内容中,即构成可诉的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二是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例如
    2023-08-06
    434人看过
  •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投诉书的内容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投诉书的内容有哪些?行政不作为投诉书_____________单位:我叫_______,家住____市____巷____号,工作单位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略)我请求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投诉人:赵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二、行政不作为的侵权构成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
    2023-06-02
    486人看过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吗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政不作为违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作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一、治安案件受害人有没有权利查看现场监控治安案件受害人有权利查看现场监控。但派出所不是必须给看。 如果涉及执法不公等问题。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或法院起诉,要求派出所协助调取监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二、投诉警察可以打110吗可以。投诉警察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拨打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
    2023-06-26
    297人看过
  • 不可撤销行政行为之确认判决
    [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2007年2月,因杨某与王某闹矛盾,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至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分歧]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与王某并为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
    2022-10-29
    487人看过
  • 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
    一、怎么举报行政不作为行为?如果政府职能部门行政部作为,可以向不作为政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是行政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可先向政府信访局投诉。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二、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
    2023-04-16
    193人看过
  • 行政案件不宜判决重作
    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下称判决重作)是行政诉讼一种特殊的判决方式。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判实践证明,判决重作的法律依据本身不仅缺乏平衡利益的价值标准,弹性大,随意性强,不利于统一执法,造成循环诉讼,而且这种判决方式往往对原告不利,法院甚至明确地与被告一起制裁原告,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正当价值。理由是:(一)判决重作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不能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世界公认的司法原则。行政诉讼规定的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以当事人请求为条件,是司法权无原则扩张的表现,与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公正性相悖。(二)在立法上体现了对违法行政的迁就,减轻了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责任。违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判决重作,
    2023-06-06
    376人看过
  • 行政法规作为判决依据可以吗?
    一、行政法规作为判决依据可以吗?国务院出台的法规能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二、可以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23-04-13
    177人看过
  • 行政行为中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不作为。作为是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某种行动的行为,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对于作为和不作为的划分,理论界存在争论。由于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职责的时候,一般也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如果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认为法定条件未满足,行政机关就可以拒绝履行。比如,行政相对人请求许可,行政机关认为相对人不够发放许可的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拒绝颁发许可证。针对此行为,有人认为是不作为,而有人认为是作为,即行政机关是以作为的形式、积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内容。从司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和第27条第2项关于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来看,目前在实务界基本上倾向于认定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地不采取任何行动的行为。因为,如果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之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拒绝的决定,而行政相对人想就此提起诉讼的,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必须在
    2023-06-06
    179人看过
  • 公安不作为如何进行投诉
    公安不作为,可以到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控告。法律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法强拆告公安不作为可以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公安机关对其人身权、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权利,如果因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因此违法强拆搞高安不作为是可以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
    2023-08-02
    3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公安机关是作为是行政的作为的一种吗?公安机关是作为行政不作为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05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不作为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并应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
    • 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05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划分作为方式与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有利于明确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履行和对相对方权益的保护,真正体现行政法的精神。
    • 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属于不作为案件吗?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案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但是在实践中总会出现当事人需求公安保护,而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作为呢 所谓行政不作为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对某事项负有法定管理职责而不履行该职责,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案件。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
    • 行政诉讼中,不作为被告,应如何判决?
      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如果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则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内容上可分为拖延和拒绝。
    • 行政诉讼被告不作为判决如何确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03
      不作为有两种划分:在表现形式上可以分为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和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在内容上可以分为拖延履行和拒绝履行。 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