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47:02 379 人看过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国税发[1998]230号

发布日期:1998-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7日 13: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三)企事
    2023-05-05
    128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函[2002]5号浙江省财政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报来《关于抵债房产免征过户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华融[2001]196号),要求免征该公司杭州办事处承接杭州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杭州中山花园“春晓苑”和“风荷苑”第三层(3-2#商场)权属过程中的契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原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根据《中央党政机关金融企业脱钩的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中办发[1999]1号文件),华融信托投资公司已撤销。华融资产公司杭州办事处接收的原华融信托投资公司的上述债权,是华融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划转到中国工商银行,并由该行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剥离到华融资产公司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精神,应免征上述房产权属转移过程中的契税。
    2023-06-07
    390人看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等有关征管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政三[1999]25号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近接各地反映房产税、印花税、城建税一些征管问题,经研究确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明确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民间房屋出典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机构办理典当手续而自行出典房屋的,按同一地段同一档次的租金标准核定租金收入,由产权人按租金缴纳房产税。二、对房屋抵债的如何征收房产税用房屋抵债的,对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三、在征收房产税时对自营和出租如何界定对居民个人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姓名一致的,或经营者属于房屋产权人直系亲属的,可视为自有自营房产,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按租金计征房产税。四、关于供电合同印花税问题对发电厂(站)与电力公司签订的售电合同,应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对电力公司与用户签订的供用
    2023-05-03
    117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了解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的征收情况,对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二、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外
    2023-06-09
    257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1994>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提出,在实行新税制之前,痱子粉、爽身粉是单独设置子目征收增值税的,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是否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不够明确。经研究,鉴于过去这两种产品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因此,实行新税制后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2023-06-07
    62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06-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房地产转让中有关价格评估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由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二、对于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国有房地产价格评估,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应纳税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验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国税发[1994]212号[颁布时间]:1994-9-21[执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二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三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四对各省,自治
    2023-04-24
    168人看过
  •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
    2023-06-09
    384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54号
    国税函发[1995]154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1995]0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财政部及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仅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2023-06-10
    366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配合勘察设计单位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原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3〕1022号文件规定,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国家核拨事业费改为承担任务收费的勘察设计单位,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继续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所得及其它所得,在199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对勘察设计单位年人均盈余不足1200元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1993年底前继续给予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二、由勘察设计单位改为工程承包公司或承包部,仍以勘察设计任务为主,其工程承包项目收入不超过单位总收入30%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3-06-10
    214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地[1994]12号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5号《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局沪税地(1993)88号《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1册第1039页)因与文内规定相符,则仍继续有效。上海市税务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
    2023-05-03
    23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中国化纤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两家中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考虑到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口退税款未在清算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清算备案,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变动和工作交接等问题造成,若不退税对两家公司经营和发展带来影响的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对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未退税款366万元,在严格审核退税单证、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特此批复。
    2023-06-07
    56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函(2008)207号发布日期:2008-3-27执行日期:2008-3-27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43号)涉及相关免税资料调整如下:一、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一)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二)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三)配合饲料、
    2023-06-07
    351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名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94]财税字第006号[颁布时间]:1994-4-7[执行时间]:1994-4-7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缴所得税。
    2023-06-08
    177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概念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16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指国家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征收的一种税。 2.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起施行。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1-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成文日期: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
    •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06
      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其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的税率。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为10%。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
      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