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会推动和解的实施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人民法院不会积极推动和解的实施。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改变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件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主体、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其他各方认可;(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录在书面记录中,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法院将接受该和解协议多长时间。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零四条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经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责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标的物的执行;理由成立的,裁定驳回。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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