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具体如下:
1、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或其它形式的担保、预扣反倾销税等形式)、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2、反补贴措施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价格承诺及反补贴税。以反补贴税为例,假设印度政府通过补贴降低该国茶农的出口到美国的成本,茶农就会大量出口茶叶到美国。美国为了保证本国茶农的权益,而已通过反补贴税来提高针对印度进口茶叶的关税,这样就增加了印度茶农出口的成本,抵消了印度茶农的补贴优势;
3、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中国企业从容应对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随之而来的是国外对中国实行了越来越多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反补贴、特保调查等接二连三对准了中国出口产品,使得中国企业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无以应对。
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国际贸易顾问白莉雅(LeoraBlmberg)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面对各国的贸易保护手段时,应调整好心态,勇于应诉,不能有畏惧心理或无所谓的态度,用活应诉技巧,完全有可能减少损失,甚至避免损失。
两反意义不同应对不同白莉雅律师指出,中国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手段感觉到有些力不从心,主要原因是没有搞清楚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有何不同。反倾销调查关注的是产品是否以低于产品出口国正常价值出口,而反补贴调查关注的则是产品是否受益于政府的某些措施或补助。在这两种调查中,产品进口国的本国企业应当出示其遭受不公平进口的侵害。两种调查的程序相似。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补贴调查涉及到政府的措施及政策,由于出口企业所在国的政府也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对反补贴调查有直接利益,因此也需要填写一份有关其相关措施的详细调查问卷。
白莉雅律师继而指出,由于两者存在明显不同,政府在全力参加反补贴调查并与相关出口商在答辩事宜上紧密合作就显得至关重要。当然,出口商的适当答辩及寻求法律专家的意见也非常重要,而且这应与政府的回应相协调。如果调查结果对出口商不利,这可能还会引起对其它受益于出口国政府某项措施的产品的反补贴调查。
白莉雅律师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反补贴调查在一个国家的成功经常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而其他国家的反补贴调查则可享益已有的有关出口国政府的相关措施的资料。
白莉雅律师最后总结到,一项反补贴调查对一个国家来说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出口商及受影响的政府应当紧密合作,互相协调组织答辩。反倾销调查则更着重于公司本身的信息及其价格政策。
企业可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应对反倾销尽管中国还不被欧美承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时,企业仍有办法可以应对,这就是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白莉雅律师如是说。
白莉雅律师详细介绍了企业单独申请的具体办法,她指出欧盟和美国对中国企业的申请做法有区别。当欧盟提起对中国或其他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企业的调查时,出口商可以通过完成一份有关其公司运营的调查问卷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如果申请得到批准,则该出口商将被看成是根据市场规则运营的公司,欧盟将考虑用该公司自己的成本及价格资料来决定该公司的正常价与倾销价之间的差距。如果申请未得到批准,欧盟将用替代国或类似国的资料来决定正常价值,该数据将用来计算正常价与倾销价之间的差距。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生产要素的方式,允许一家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生产商使用自己的生产要素及那些在市场规则下运行的要素的成本。那些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要素则要用一个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替代国的成本来做参考进行计算。美国可以给与整个中国或任何单个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商务部拥有可确认中国企业为市场导向型企业的程序及标准,但从未这样做过,尽管某些案例有令人信服的证据。
对于欧盟普惠制改革对中国企业的影响问题,白莉雅律师做出了如下分析。
她认为,普惠制因允许合格的产品以低关税或零关税进入欧洲市场,而使发展中国家得益。欧盟最近通过了一个方案,修改了普惠制。新的普惠制的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根据新的普惠制,中国仍是受益国,但某些出口将被排除在外。如果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进口超过欧盟从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国家进口的所有产品的15%,则该些产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对纺织品及服装来说,门槛要低一些,为12.5%。由于这些新的门槛,近80%的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将不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这将影响到几乎所有的从中国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包括纺织品及服装、家用电器、动物源性食品、塑料及橡胶、纸张、光学产品及钟表、电子机械产品等。
许多中国出口商担忧这将导致中国的出口大幅下降。但值得一提的是1988年,一大批中国产品被排除在普惠制外,除了一种产品,其它所有产品在随后4年对欧盟的出口都增长了,增长率在29%至106%之间。还有在那段时间,大约80%的欧盟购买的中国产品不是根据普惠制进口的。尽管许多种产品已不再享受普惠制,18种中国产品将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因此,尽管修改过的普惠制将对中国的出口产生负面影响,但不会是影响中国与欧盟贸易的最关键的因素。尽管适用较高的关税,中国生产商在生产成本方面仍有优势。但中国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普惠制的改革可能意味着更多的产品在不久的将来将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出口商需要为此做准备,并考虑多元化的出口渠道,以减少对欧盟市场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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