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09:02:49 301 人看过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对于强迫单位职工从事劳动的情况,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应仅是单位犯罪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后,黑砖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殴打农民工致死、致伤的恶行,引起了社会舆论强烈谴责。黑砖窑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强迫职工劳动、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多种犯罪。

但我认真研究了《刑法》第244条规定后,却意外发现无法追究黑砖窑主强迫农民工劳动的刑事责任。按照244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于单位犯罪,即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

按照《刑法》第30条规定,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中可以看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如果单位不是合法成立,则不构成单位犯罪,仍然属于自然人犯罪。

山西黑砖窑,由于是个人私自开办,自然不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黑砖窑场,也不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因为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而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才为个体工商户。

由于黑砖窑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因此,黑砖窑强迫农民工劳动,属于窑主的个人行为,按照《刑法》第30条、第244条规定,自然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则不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刑法》将这种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这不得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许只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问题,而忽视了自然人也会实施这种强迫他人劳动行为。

改革开放后,农民外出务工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他们文化不高,也没有什么技能,有的人进不了合法单位打工,但为了生计不得不进入非法工厂劳动,一旦遇上像山西黑砖窑这种没人性的老板,他们不仅拿不到任何报酬,就连基本人权也丧失了。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个人私自成立的非法工厂仍然有存在的空间。如果对自然人强迫他人劳动行为,刑事法律不加以处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将难以得到保障,也等于放纵了自然人强迫他人劳动的恶劣行径。

黑砖窑主把农民工当作奴隶,强迫他们劳动为自己谋利,且情节极其恶劣,但法律却追究不了黑砖窑主的刑事责任,这个立法上的漏洞应当给予填补。为此,建议在以后修改《刑法》时,将该法第244条中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即将条文中的用人单位改为用人者。这样不论是单位实施了强迫职工劳动行为,还是个人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行为,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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