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意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将双方互相享有的债权进行抵销而是合同终止的协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合意抵销,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以抵销债务为内容的合同,故合意抵销适用合同成立、生效的一般条件。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时,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抵销。如甲应向乙交付吨钢材,乙应向甲交付万块红砖,两种标的物的价值相差无几,双方协商一致:“一笔勾销”。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合意抵销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当事人得特别约定抵销的效力。
企业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抵销的种类包括哪些呢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两种。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抵销权的性质是什么呢从抵销权的涵义来看,单方一扫而空表示即可使债之关系发生变化,可见,抵销权属于形成权。抵销作为债的消灭原因,自罗马法以来为各国民法所承认。但在立法上,对抵销所作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2、合意抵销。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销。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只须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发生效力。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称为抵销合同,我国《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此条即是对抵销合同的规定。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但因其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由,故其具体的效力,可决定于抵销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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