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受赠的股份是否也享有知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7 11:00:54 173 人看过

受赠方在履行了必要的登记注册手续后,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它享有股东的权利,也履行股东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股份当然也无可厚非。

六年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政府与**集团公司(原**江省经济贸易开发集团总公司)签订合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公司,**集团公司投资7000万元,将其中的15%,即1050万元赠与鸡东县人民政府作为股份,**集团公司占85%股份,双方按投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三年后,鸡东县政府与**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县政府将所持有的**公司的15%股权转让给**公司,股本金为1050万元。200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二次股东大会,会议一致同意,鸡东县政府将其在****公司所占15%股份转让给**公司,鸡东县政府在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公司继续承担。很快,**公司就支付了转让金,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

没过多久,**公司的大股东**集团也想将自己股份的45%转让给中盟**公司,很快这种想法就得到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新加盟者**—中盟**公司也在短时间内办理了验资及工商登记手续。

这样****公司的股东就由当初的两家变成了现在的三家。本来公司股东多了应该群策群力,劲往一处使,但是,两个大股东**集团和中盟**公司总瞧着小股东**公司“不顺眼”。他们认为,**公司的股东身份“来历”不明。认为当初鸡东县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县政府在合作中没有任何出资,而**公司可能未实际支付15%的股权转让金,**公司不具有股东资格,不享有股东权利。于是大股东们便开始“为难”小股东了。

先是,**公司不给**公司分配公司利润,接着又阻挠**公司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忍无可忍”的**公司最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捍卫自己的股东权。于是**公司一纸诉状将****公司及其两大股东告上法庭,要求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与**集团公司、中盟**公司都是****公司的股东,这有相关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记载事项可以证明。**公司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该公司的会计账簿,

对此,**集团和中盟**公司提出,当初**集团公司与鸡东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资合同及鸡东县人民政府与**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审理法官认为,没有证据能够佐证**公司不具备合法股东资格,而且大股东的主张不能对抗工商管理部门股东登记及验资报告这些证据。法院遂判决****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公司查阅。

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成为****公司的合法股东已经****公司股东大会确认并经工商登记,故应确认**公司是****公司合法股东。至于鸡东县人民政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行为是否无效,鸡东县人民政府在合作中是否出资以及**公司是否实际支付15%的股权转让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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