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分罪执行,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应当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分别逐一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然后再依次执行拘役、管制。第二种观点主张重刑吸收轻刑,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只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罚,较轻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当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就是最有力的例证。
第三种观点主张折算,即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时,首先将不同种自由刑折算为同一种较重的刑种,即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而后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折算方法是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推算而成,即管制两日折算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拘役一日折算有期徒刑一日。
按照第二种观点的方法来处理这一问题可能是最简单易行的,但是这种方法只决定执行数刑中最重的刑种,不执行较轻的刑种,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体现不出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从重处罚的立法本意。如果按照这种方法执行,势必会放纵罪犯,甚至会给罪犯传递出在实施了较重的罪后还可以继续实施较轻的罪的错误信号。这样的判决是与国家开展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策略相悖的,起不到打击犯罪、震慑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犯数罪其中被判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也是不能作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间并罚时适用重刑吸收轻刑的理由的,因为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已经将死刑和无期徒刑排除在外,而且这两者之间也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行为人一旦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后,再被判处的其他刑种就已经失去了执行的意义。而且不同刑种之间重刑吸收轻刑的做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第二种观点是不足取的。
刑法规定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主刑,是性质、严厉程度、以及执行方式各不相同的刑罚。刑法没有规定这些刑罚之间可以相互折抵,因此,不宜将管制、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或者将管制折算为拘役来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如果可以这样折抵的话,岂不是有期徒刑也可以折抵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也可以折抵为死刑了。这样简单相加,势必导致刑罚轻重不分。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关于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规定,只是分别针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的,并没有规定这三者之间可以相互折抵,是不能作为这三者之间可以相互折抵的法律依据的。因此,第三种观点也是不可行的。
-
怎样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缓刑
289人看过
-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174人看过
-
如何执行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并罚
380人看过
-
什么时候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55人看过
-
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决定是合理的吗?
119人看过
-
同一罪行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如何并罚?
209人看过
拘役是刑罚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服刑期间,被处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还可酌量发... 更多>
-
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罚问题怎么解决?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并罚问题,一般采用吸收原则,理由如下: 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
-
拘役或者管制的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2对于拘役或者管制中的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以上特征,决定了它与其他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民事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均有所区别: 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
-
拘役刑拘役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判决书有何规定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9你问的拘役刑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判决书役的区别是: (1)适用对象不同。有期徒刑既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又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执行场所不同。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是监狱或者其它执行场所,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4)待遇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
-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何减刑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8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
刑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罚的人如何定性?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41.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均系主刑,不适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的并科原则。 2.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系三个不同刑种,不适用同种主刑之间并罚时的限制加重原则。 3.吸收原则的范例是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为不同刑种,这三种刑种合并执行时即是最重的刑罚吸收较轻的刑罚,这种并罚方法对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并罚时是最有力的借鉴。 4.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