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分析报告
2014年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以下简称“非吸犯罪”)进入高发期。据统计,2013年我国非吸犯罪的结案数量为383件,到2014年激增至1314件,之后约以每年一千余件的速度增长。本文以上海市最近一年来审结的非吸犯罪案件为样本,通过分析具体的案情和裁判结果,对非吸犯罪的案件特点、裁判规律做出了梳理,同时,结合一些其他典型案例,将非吸犯罪的辩护要点也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案件特点:
(一)涉案金额普遍较大
此类犯罪一般均承诺高额的投资回报,加上对投资项目的包装宣传,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极强,因此很容易吸收到大量的集资款。在60多个案件中,个人或者单位的集资额少则数百万,多则上千万,单案涉及金额超过1亿元的有三个。依据司法解释,个人吸收100万以上、单位吸收500万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而纵观涉案的所有个人和单位,个人涉案在100万以下的仅有15人,占总体的8%;单位涉案在500万以下的仅有1家,占总体的11%。
(二)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居多
集资人在非法吸储的过程中,需要将宣传做到最大化,吸引到更多的集资参与人。因此,一般需要众多人员参与到宣传、接待和后勤工作中。或者为了短时间内吸收到更多存款,集资者会大量招募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有时会动用整个单位的力量,这也就造成了此类案件大多是共同犯罪或者单位犯罪。收集的66个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共61件,占比92%,其中共同犯罪的有58个(包括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纯单位犯罪的有3个。
(三)犯罪形式多样
对于非吸犯罪,《刑法》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吸收和变相吸收两种。而所谓的变相吸收方式,在实践中的表现多种多样。通过阅读案例发现,除了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外,还有各种变相吸收的形式。典型的如:出售理财产品;签订理财协议、投资协议、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吸纳有限合伙人等。这一方面反映了目前非吸犯罪形式的多样化,犯罪手段更具隐蔽性,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前对非吸犯罪的甄别能力和打击力度的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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