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转包的认定
通过合同将建筑工程的全部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是最典型的转包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转包都如典型的模式一样容易辨认,它存在更多的变形。第一是把工程拆分成多块,分别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最终的效果也是实现了将全部工程转出给其他方。第二是虽然不存在明显可认定为转包的合同,但是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也应当认定为转包。第三,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由实际施工企业或个人采购的,法律上也认定为分包。最后,建筑施工企业不通过合同,而是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施工的,也属于转包。(参照四川省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
二、转包的连带责任承担主体
建设工程转包中可能存在的责任主体主要有三,第一是发包人,其次是转包人,最后是实际施工人。关于发包人、转包人的认定不存在问题,这里要介绍一下实际施工人。《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与转包人对应。这个定义并不完全涵盖,因为实践中存在多次转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事实上,在只存在一次转包的情况下,前述所提到的转包所涉及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也符合多次转包中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各方就此产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向总承包人(也即是第一次转包的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追究法律责任。发包人追究总承包人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际施工人作为实际进行工程建设的主体,其对工程质量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若因合同相对性原则直接就免除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追责的权利,会出现实际施工人借此逃避责任的可能。另一方面,若排除实际施工人的责任,由于总承包人并未实际参与工程建设,其对于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很可能并不清楚,无法就争议事实进行充分辩论,可能导致法院在具体事实认定上的困难,从而导致责任分配不准确。
因此,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发包人可向总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追责。提起诉讼时,可以以两者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多次转包的情况,总承包人(即第一次转包的转包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追究其他转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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