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而后者是主要方面。对破产和解来说,程序启动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是一致的,亦即出现了破产原因。相对而言,破产重组程序开始的条件比破产清算、和解程序宽松,不仅在破产原因发生时可以申请重组,在债务企业可能明显丧失清算能力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组。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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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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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14(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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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有什么区别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01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重整制度则着眼于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拯救陷于经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更生再造。其在性质上,重整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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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3-04-11一、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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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12一、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是什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如下: 1.直接目的不同。尽管预防破产为二者所共同的终极目的,但在直接目的上二者显有区别。破产和解是通过债权债务关系的在调整来维持债务企业的法人人格于不坠,从而实现预防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在性的特点。 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一致,较之破产重整远为宽泛。除美国等极少数国家破产重整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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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26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异同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