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没有腾空,我们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43:53 262 人看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土地征收权人不腾退房屋的,征收单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席。拒绝出席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所在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人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被拆迁人的财产由人民法院运至指定地点,移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移交其成年家属。被执行人应当承担拒绝接受造成的损失。代建征地比例不同,代建征地成本不同,代建征地的规划目的不同,对代建项目的影响也不同。如果不区别对待征地问题,显然对建设单位不公平。特别是中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各项政策法规逐步与国际接轨。如果仍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建设项目,会削弱外国企业和个人准备投资的信心,不利于北京经济发展和有序市场竞争的形成。

2。从纯市场的角度看,如果项目在规划用途确定时转让,则征地是项目取得的一个条件,开发企业在决定接受项目时已经接受了征地;另外,在初步征求规划意见时项目规划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已明确代征土地,开发企业决定继续开发,表明项目已计划代征土地,开发企业也可以接受。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对项目未来的开发收益持乐观态度,能够承担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增加的征地成本。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旧城改造任务的日益加重,政府也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建设项目好,容易吸引投资者;另一方面代征土地负担重,会加大开发企业的压力,阻碍或影响开发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从而影响旧城改造的进程。有人认为,政府代表政府拿不到一分钱的征地成本,而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收益却不减。当土地资源稀缺,市场供小于求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土地市场。但是,当房地产开发资金稀缺,土地市场供大于求时,并不能引导和调控市场,反而会导致土地市场的无序,不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市场调控。总之,征地成本的分配或承担受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从地价的定义可以看出,政府对建设项目征收的地价总额(土地出让金)仅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代征土地的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原土地使用者的成本。它是对原土地使用者的一种补偿,而不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的成本。理论上,二者之间存在一个等式关系:

建设用地价格=政府征收的建设用地价格+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成本+政府代征拆迁成本。

如果将代征土地作为取得新建设项目的条件,从成本取得和政府的立场来看,代征土地成本只会增加项目的征地成本。从市场和新项目建设单位的定位来看,在区域内成熟土地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成本降低了政府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征收的地价。

这涉及原土地使用者、政府和开发企业三方的利益。这里的原土地使用者是指广义的原土地使用者,包括建设项目的原土地使用者和代表征地的原土地使用者。建设项目原使用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政府代征土地收入,免收征地费用,拆迁归原用户,由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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