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资产损失时有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8 10:45:25 479 人看过

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亏损”,严禁利用虚假亏损影响应纳税额。因此,我们可以想象,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处理将涉及繁琐的程序,需要准备相应的信息来支持所得税前扣除“损失”。我们来看看一系列与资产损失有关的准备金。企业财务人员应当牢记本规定,避免延误损失的认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本年度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期为纳税后45日今年年底。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主管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期。

企业自行核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出售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等造成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的正常损失;

(3)固定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时,因正常报废、清算造成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者超过使用寿命时,因正常死亡造成的资产损失;(五)企业买卖债券、股票、股票等资产的损失,(六)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以外的资产损失,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扣除的资产损失。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法律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内部证据具体事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2)立案(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撤销、停业证明;(四)企业破产清算公告或者清算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是指具有健全的会计制度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能够证明或承担对各类资产的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责任的陈述,主要包括:

(1)相关会计资料及原始文件;

(2)资产清查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商业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亏损项目,应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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