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属于行为犯,“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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