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8 22:21:27 77 人看过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能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第一,“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二,“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达到了“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法院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第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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