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内必须要写明总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5 21:22:16 480 人看过

购销合同内是需要写明总价的,不过需要根据看合同内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所以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了。

购销合同,是指一方将货物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给对方,对方支付价款的协议。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形式。供应合同是组织间为落实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所签订的合同。采购合同是商业、工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了生产或经营,采购原材料或产品而订立的合同。

一、购销合同违约责任

1、供方的违约责任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1)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4)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5)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二、如何签订车辆购销合同

(一)车辆信息要写详细

这里所指的车辆详细信息包括汽车的品牌、标识号码、汽车代码(即车架号)、车辆主要配置、颜色、款式、价款等基本要素。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有几点:

1、汽车代码和汽车标识要注意同时标明以防被掉包;

2、手排还是自排要标明,随车交付的文件有哪些也要标明;

3、标明车辆交易的总价,裸车价或经销商承诺的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等。另外还要注意车商承诺的赠品也要在合同上注明。

(二)注意经销商责任细则

在签约合同时,消费者往往由于对合同的不熟悉而处于被动一方,跟着经销商的流程走。这里要注意那些被经销商淡化的某些责任细节,包括交车的方式、地点、时间;售后保养维修事项的约定;免费保养的年限或公里数要明确标明;经销商在交车时间或价格方面违约后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三)合同规范化

若经销商所提供的合同是不规范的,存在明显的缺陷或漏洞,那消费者在与经销商签订协议后可以未尽事宜为由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另外,订金是指双方定下车辆款式后,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获得所选车辆的优先购买权,买方需在约定的期限内与买方签订正式的购置合同。定金指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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