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房改造为名强拆房屋不予补偿。合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32:58 142 人看过

1、以危房改造名义无偿拆除房屋是否合理?

以危房改造名义拆除房屋,对被拆迁人不给予经济补偿,是违法犯罪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依照本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二是“危房”的处理,《城市危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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