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一节设立登记
一、登记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三、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住所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提交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由投资人签字并经登记机关核对。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投资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节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
(一)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等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名称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企业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住所证明;
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投资人姓名和住所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新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新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因转让或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
转让协议书应载明转让金额、转让方式、债权债务承接等问题。
4、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派出所户籍证明或身份证);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改变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提交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节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
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清算报告(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
其内容包括:截止清算日的债权债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隐藏、遗留的债务如何承担情况。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节分支机构登记
一、设立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经营场所证明;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一)登记程序。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投资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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